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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
(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意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行为。
(三)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
包括: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 二)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三)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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