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反垄断法案例.doc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17年整理】反垄断法案例

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的决定自己软件的兼容环境,人为排斥其他的软件,这是前所未有的,微软不敢,苹果不敢,雅虎不敢,MSN不敢,而中国的腾讯却毅然决然将自己划入用户的对立面。 3、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及其销售模式的影响 1)汽车“最低限价将会终止” 目前,国内汽车生产厂家都对经销商规定了该品牌的指导价,也就是最低限价。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分析:此言论是对《反垄断法》简单、片面的理解。《反垄断法》禁止2类垄断协议:除第13条所述的汽车生产商之间制定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外,还有第14条禁止经营企业和交易对方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是危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汽车厂商对经销商销售汽车进行最低限价是否要被禁止,关键要看汽车厂商的限价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市场竞争。 从表面看,汽车生产商对每种品牌的汽车进行最低限价,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但结合该法第15条,只有汽车生产商的限价行为具有限制竞争之目的时,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制定最低限价和禁止跨区域销售,是汽车市场销售的基本规则,否则市场就会乱掉。如果汽车生产企业不规范价格,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结论:汽车生产商的最低限价行为不一定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2)“限制跨区销售政策将会终止” 备受争议的第2点是“汽车生产商限制经销商跨区销售”,有人认为此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3款“禁止经营者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有些媒体还援引了“欧盟处罚大众公司的案例”:“欧盟《反垄断法》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按此法规,1998年1月底欧盟做出对大众汽车公司处以

文档评论(0)

hhuiws148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024214302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