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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思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竞争法期末论文
法学院法学1101班 刘月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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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思考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机构设置、权责
文章摘要:2007年8月30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治道路上的进步。反垄断法是与中国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律贵在实施,很重要部分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在相关执法机构中的地位、组织架构和职权就显得特别重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定位准确、组织架构合理和职权范围适当是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然而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反垄断委员会关系,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设置、人员组成、职责上都留下了空白。因此,研究完善关于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相关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本学期学习竞争法,我与其他两名同学组队研究相关竞争法的问题,我们做了关于竞争法的实施的课题报告,在研究学习中,我对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产生了兴趣,并阅读了反垄断法法条和相关文献。反垄断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甚至被一些国家视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大宪章”等。
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将由两个层次构成,即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委员会属于咨询性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而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工作规划在《反垄断法》中未明确,留国务院进一步规定。国务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执法中居于主导的地位,但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最终是由单独设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构成还是还是由现有的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法执法职责,在法律中未有明确。在此重要的事项上,立法者选择了沉默。
针对反垄断法中没有明确的几点重要事项,我们团队通过阅读思考和借鉴,也形成了自己的想法。在提起观点之前,首先应当了解一下外国的执法机构设置的情况。
德国于1957年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并于1958年开始实施,是德国的经济宪法。
经过7次修改,德国的反垄断执行体制发生了质的变化。“卡特尔局”是德国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包括联邦卡特尔局、联邦经济技术部长和各州卡特尔局,还有反垄断委员会混合司法部门相互配合。联邦卡特尔局是德国最主要的《反限制竞争法》实施机构,虽然设立在经济部之下,但是其独立行驶反垄断职权,不受干涉,具有独立审理、裁决案件的权力,只向一会负责。此外,对于限制竞争性的协议和滥用市场之匹配地位的案件,欧共体委员会与成员国竞争机构存在着并行管辖,但审理时,成员国的决定不能与欧共体的决定相冲突。欧共体委员会在垄断执行中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日本在二战之前美誉任何形式的反垄断法,二战后,日本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是对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整合产生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和通商产业省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处于中心位置,行政上隶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公正交易委员会有权对不正当交易限制、不正当交易方法、私人垄断等领域进行规制,权力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
通过对其他国家的执行机构的了解,可以看出他们都是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执法,权限清楚,权力较大且地位很高。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执法机构设置基本上参照了欧盟竞争法的做法。对于其中的规定模糊的地方,我有以下几个想法:
第一,增强反垄断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机构都是由反垄断法直接规定,直接规定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人员组成。世界通行做法是将反垄断执法机构定位为独立的执法机构,以保障其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我国的反垄断委员会缺少实质的权力,根据反垄断法第九条的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性质和执行方面的权力。这在实际中会导致反垄断委员会成为摆设。
第二,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最终是由单独设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构成还是还是由现有的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法执法职责,在法律中未有明确。而我认为,中国现有负责市场管理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的机构一般都只是负责微观市场管理和执法的,它们有着丰富的微观市场执法经验,并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直接将宏观竞争秩序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作为基本职能的机构还没有。因此,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从现有机构中确立,而应由反垄断法直接创设。
第三,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权限
反垄断法在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组织体制的同时,还需要对其职责、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能依法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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