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反垄断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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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反垄断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法律同时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以及不足 将消费者的保护作为反垄断法的唯一或主要立法目的是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的。反垄断法实质上是政府通过“有形的手”对市场内反竞争行为进行干预,确保经济市场中竞争的有效性。其立法初衷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竞争有力于社会经济福利的促进和改善。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亚当.斯密认为,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出于自身利益,他自然会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方式。[11]将个人追求“利益最大”的行为联系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这便是“看不见的手”的原理。[12]而社会福利则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利益的实现,[13]即消费者消费货币价值的增长和消费者需求的满足; 第二,市场内的垄断者具有利用其获得的市场控制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而这种限制竞争行为必然导致社会福利,特别是消费者利益向垄断者转移。垄断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之一。作为市场中的垄断者,考虑市场内生产资料的稀缺性与市场竞争的潜在风险性,可能会利用其对市场价格的控制力,实施反竞争行为,例如提高价格、限制产量,以求获得更多的商业效益。[14]而与此同时,消费者由于市场产品的稀缺性,不得不面对高价,承担自身利益的损失,其结果为消费者利益向垄断者的转移。[15] 第三,在纠正市场中反竞争行为这种“市场失灵”问题时,政府以司法的方式、行政的手段进行纠正比市场自身调节更有效率。经济学家熊彼德认为,(自然)垄断者基于长期经营的目的,不会长时间将产品价格制定高于其竞争价格。[16]也就是说,市场自身会对反竞争行为进行纠正。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市场自身纠正是以牺牲短期内消费者利益和因市场有效运作机制丧失所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为代价的。而政府通过司法手段、行政干预不仅可以对市场内现有的反竞争行为进行限制、禁止,使这种“市场失灵”能够在短期内消除,更能够通过对市场结构分析、市场内各竞争者的竞争行为做出判断,对可能出现的市场内实质性竞争降低的情况做出预防。 因此,反垄断法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主要或唯一的立法目的是应当的,也是必然的。这也符合经济法制定的“公共利益”原则,即经济法是出于公共要求,对市场内无效和不公平市场行为进行纠正。[17]然而,波斯纳指出,经济法的制定不仅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要求政府对“市场失灵”行为进行纠正,同时也是各利益组织在满足各自成员最大利益时相互斗争的结果,即“捕获”理论(Capture Theory)。[18]而“捕获”理论在反垄断法中主要体现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多元性。 尽管各国反垄断法不无例外的将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法主要立法目的,甚至强调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应为反垄断法的唯一目的,但在现实中,各国反垄断法以及反垄断政策不仅将消费者利益保护作为反垄断主要目标,同时也将产业政策纳入到了反垄断领域中来,从而造成反垄断与产业政策时常处于相互影响与冲突中。当反垄断问题发生时,产业政策的界定不准确,以及对其所应当扮演的角色定义存在困难,造成反垄断法无法得以有效实施,“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反垄断根本目标无法真正实现。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产业政策可作为反垄断执行机构进行反垄断分析和反垄断法体系中的一部分。例如欧盟竞争法不仅要保护市场内实质性有效竞争,而且要保障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即:“共同体层面”(Community Dimension)。根据欧盟关于控制市场集中的139/2004号法案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欧洲共同体市场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第2条和《欧盟合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第2条做出一般性基本目标实施框架。”;[19] 另一方面,产业政策也可成为政府独立的对反垄断法分析的优先考虑因素,凌驾于“保护有效竞争与保障消费者利益”这一基本目标之上。这也正是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发生冲突的潜在原因,并日益趋向于政府利用反垄断法对“ 国家领军企业”( national champions)的支持和保护,其明显的表现形式是政府积极扶持与推动国内企业并购,以求提升该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另一面,表现在政府对境外企业收购境内知名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投资本国支柱型产业时,采取消极态度和限制措施。[20]以西班牙天然气公司与恩德萨公司并购案为例,尽管西班牙维护竞争法庭(Tribunal 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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