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反垄断互联网发展之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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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反垄断互联网发展之道

反垄断:互联网发展之道 字号:小大2013-11-25 15:43 来源:四川热线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一些不法个人和机构通过木马盗取网游网银账号、偷窃用户隐私、恶意广告点击等牟取暴利,导致木马泛滥,严重危害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主办:《方圆律政》杂志 时间:2013年8月15日 嘉宾:何 山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姚克枫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詹 昊 北京安杰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丁 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冠斌 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占领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背景资料: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一些不法个人和机构通过木马盗取网游网银账号、偷窃用户隐私、恶意广告点击等牟取暴利,导致木马泛滥,严重危害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在传统安全公司不能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奇虎360从众多互联网公司中脱颖而出,于2006年7月17日推出360安全卫士,以杀木马、反盗号、全免费、保护上网安全为方针,有效地遏制了木马泛滥的趋势,受到网民和互联网服务商的极大欢迎。而360安全卫士永久免费的策略,也使其在很短的时间内,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成为继腾讯之后第二大客户端软件。 然而从2010年开始,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安全公司360与腾讯QQ之间拉开了互联网之战的序幕。 360作为互联网行业的新宠儿,它的发展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潮流,但也加剧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从“隐私查看器”到“弹窗大战”,再升级到“用户二选一”,这场血雨腥风的“3Q大战”一度成为互联网行业的焦点事件。 互联网行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行业,竞争是必然存在的,但互联网企业应遵从其自己的规则,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用户的利益,更不能通过恶劣手段打压竞争对手。互联网企业只有将用户利益作为首要因素,才会最终赢得胜利。在注重创新的同时,更要兼顾产业的和谐;在敬畏用户的同时,更要兼顾有序的竞争。互联网企业要用创新赢得尊重,用责任赢得信赖。因此,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将持续成为互联网行业最为核心的敏感话题。 维护消费者权益 是落脚点 何山:21世纪是信息时代,互联网的横行孕育着网络企业的崛起。近日网络巨头间的烽烟迭起,倍招人注目。互联网若要健康发展,必须走反不正当垄断之道,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 垄断一词我国亦古已有之。垄断,又称陇断、龙断,指高而不相连属的土墩子。《列子·汤问》描述愚公移山后,“自此冀之南,汉之阴,无陇断焉。”《孟子·公孙丑下》曰:“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意指商人登高探望,以求易于获取高利的货物,进行交易。 垄断后逐引伸为把持和独占。在商品经济社会,垄断指个别大企业或者若干企业联合独占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我国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要的垄断是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讲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就是正当垄断者。网络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就必须反对不正当垄断。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企业间不得签订垄断协议,不得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网络巨头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迅猛发展的网络群雄中强调反不正当垄断,健全开放、竞争、有序的网络市场,才能使网络经营者行康庄大道,向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以使网民得到实惠,能用低廉价格获取优质的网络服务,切实保障网络消费者权益。 鼓励竞争与 打破垄断并行 刘俊海: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自由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互联网市场的活力之源。我国也毫不例外。而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与交易秩序,就必须旗帜鲜明地鼓励竞争,反对垄断。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反垄断法既有利于维护中小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福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还有助于督促垄断企业慎独自律。 互联网市场也绝非一片净土。一些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限制和排斥市场竞争,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网民的合法权益。对此,中小企业与广大消费者怨声载道。遗憾的是,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对互联网行业开展反垄断调查。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反垄断法既适用于传统市场领域,也适用于互联网市场。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回应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呼声,依据法定条件与程序启动互联网市场的反垄断调查程序。为确保反垄断调查结果经得起社会的检验、法律的检验与历史的检验,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召开若干专题听证会,并广泛邀请来自被调查企业、中小竞争者与消费者的代表,以准确认定相关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事实。竞争者与消费者均可积极协助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并提供相关线索与证据。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倘若不法垄断行为的确存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根据反垄断法予以行政处罚。违法企业不仅要对国家承担行政处罚,还要对因此而受损的竞争者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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