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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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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置探矿权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勘查投资者和作业者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六)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七)探矿权设置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审核,并有明确意见;
(八)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九)资料符合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一)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确定探矿权申请人、无偿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4、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5、探矿权申请人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6、合作勘查协议;
7、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扫描);
8、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
2、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3、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4、初步的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5、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6、探矿权申请人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7、合作勘查协议;
8、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扫描);
9、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文件;
2、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3、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4、初步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5、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6、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属于申报在先、无偿出让探矿权新立项目,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可不附市、县国土资源局核实意见);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发函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调查函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并提供以下材料:
4、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设置探矿权的书面意见。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产开发管理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
3、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置探矿权和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听证、现场踏勘、征求地方意见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划定勘查作业范围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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