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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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例: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 (三)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分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分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程序是: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1、审查受理 (1)审查: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从种类和内容上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八种设立申请材料不得缺少; 二是审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八种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看各种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签名是否齐全一致,成员资格证明是否清楚明了,复印材料是否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重点要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一项内容的完整性、各文件材料之间相同事项的内容表述是否一致及申请材料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缺项(除了法定的章程第十一项内容外)、相同事项表述不一致或申请材料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要求修改、改正。 (2)受理: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审查人员应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签署具体受理意见,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当场登记发照的,可以不制作《受理通知书》,但应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栏填写“当场登记发照”。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且不能当场更正的登记申请,审查人员应当制作说明理由及应补交补办具体事项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退交申请人。 2、核准发照 (1)核准:核准人员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受理人员的意见复查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签署具体核准意见。 ①经复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满足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②经复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能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应当场登记发照。 ③经复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例要求,又不能在《执行许可法》规定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补正登记材料满足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制作说明理由的《不予登记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退交申请人。 (2)发照:经核准同意登记的,登记工作人员应根据核准意见制作营业执照,发给申请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登记资料归档,建立经济户口。 (五)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限 1、申请人选择直接向县(市)、区工商局(分局)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对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应予当场登记。对于不满足当场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法定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由工商所(基层分局)审查、受理申请人登记材料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法定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于地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工商所,7日内确实不能办理完结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2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 (一)法定的业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限制业务范围的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这一法定范围。 (二)登记机关核定业务范围的原则 1、登记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章程的业务范围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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