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17年整理】共同海损的范围
PAGE
PAGE 4
共同海损的范围
王琰?
【内容摘要】共同海损是最古老的海运法规,是海商法中最早形成的法律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共同海损的理算工作已变得异常复杂,为搞好共同海损的理算就必须弄清共同海损的范围。本文就对共同海损的范围进行讨论。
【关键词】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费用
【Abstract】General average is the oldest maritime regulations, the earliest form of maritime law in the legal system,and has a long histo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general average adjusted work has become very complex, as well the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wa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scope of the general average. This article is on the scope of the general average.
【keywords】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of general average
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 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 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类似民法上的紧急避险制度,一般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避险受益人应当就因采取避险措施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A规定:“为了同一航程中财产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以使该财产脱离危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存在共同海损行为”。 赵德铭等
赵德铭等编著:《国际海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530页。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在,很好地保护了船货双方的利益,促进了航运。虽然共同海损的理算十分复杂繁琐,而且在理算过程中对各项依据时有争议,但是既然共同受益,就应当共同分摊的理念已被大多数人认同,尤其在我国,这一理念是我国明法通则中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弄清共同海损的范围对解决货船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海损的范围确定是按照《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字母规则C的规定,只有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损失或费用,方可作为共同海损。其他间接的损失,如船舶或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范围按照性质分为两类,即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它们的区别在于:共同海损牺牲是船舶或货船本身的灭失和损坏,而共同海损费用不牵涉船舶和货物的实际损失。
一、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的牺牲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惯例中较为通用的一种,但是其《1994年规则》和《2004年规则》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讲,共同海损的牺牲有如下表现形式:
(一)船舶牺牲
船舶牺牲,指船舶或船用材料抢救船舶和货物的过程中,遭受的部分损失,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扑灭船上火灾。扑灭船上火灾(extinguishing fire on shipboard),是指在船上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为了灭火而采取的诸如灌水、注入蒸汽,或将失火船舶搁浅、凿沉等措施而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因为此种灭火行为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因而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在制定“199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时,为了理算工作的方便而规定,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的烟熏和火烤,均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而得到补偿。
2. 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损失。割弃残损物(cutting away wreck),是指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拆除因事故而被毁灭或虽未毁灭但已失去使用价值的残留物体的行为。应该指出,由于残损物本身已无使用价值可言(有些即使还有些使用价值,但如果将其继续留在船上,也将会对船舶或货物造成进一步威胁),因此,将其割弃就不应作为共同海损来对待。但是,由于割弃残损物而造成的船舶或货物进一步损失例如因割弃残损的船桅而砸坏了船体),则应列入共同海损。
3.有意搁浅。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damage done by voluntarystranding),是指为了避免船舶的沉没而有意将船舶驶往浅滩或将其凿沉在浅水地带的行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