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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
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
——公司法修改决定解读
彭鹏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对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制,有利于集团投资业务的展开,也对集团作为债权人的业务带来一定风险。
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由最低注册资本、出资进度、出资形式、出资监管及股东出资责任等规则组成。严格的资本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也对商事组织的设立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且,随着市场意识的发展,“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这一观念已为市场广泛接受,即使是债权人,也不再单纯迷信注册资本神话。2005年公司法较1993年公司法已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管制,近年来,资本制度管制逐渐趋于宽松,如2009年明确允许以股权出资、2012年明确允许以债权转增股权等等。
新一届政府成立后,“放权让利”成为克强经济学的核心特征。在这一大背景下,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2013年10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具体内容,为法律修订奠定了基础。全国人大于年底之前正式修订了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公司法极大地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现行公司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虽然3万元开公司并不是很高的门槛,但与发达国家普遍废除最低注册资本相比,现行规则对创业者和投资者仍然不够友好。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第二,在出资方式上,不再对货币出资比例进行要求。现行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允许投资人全部以固定资产或技术等非货币资产出资。新公司法不再对货币出资比例进行限制。
第三,在出资进度上,取消了首期出资比例、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要求及一人公司的一次性出资限制。现行公司法虽然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但要求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其余部分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5年);对于一人公司,则要求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规定,不再对首期出资比例、分期缴纳出资时间以及一人公司的一次性出资进行限制,将这些事项交给股东自己决定。
第四,在出资监管上,取消了法定验资,营业执照中不再记录实收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成立时的验资要求,相应地不再把验资证明作为登记报送材料。新公司法还规定,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事项,股东出资额也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这些改变表明缴付出资变为股东之间的“私事”,国家不再强制登记,从而简化了公司登记程序。
除上述变革外,我们还应注意公司资本制度没有变化之处:一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方式在实践中很难获批)仍实行实缴资本制,不适用认缴;二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仍应进行评估,不允许未经评估直接协议作价;三是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法律对特定行业的公司资本制度有要求的,不受公司法修订的影响。
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以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一系列公司工商登记制度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均将进行系统性修订,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等现行法规不允许的出资方式均有望放开。
三、新公司法背景下集团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公司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组织法,而公司资本制度又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此次公司资本制度的系统性修订,将对集团商业活动,尤其是投资、金融业务单元的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第一,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有利于集团投资业务的展开,也带来新的挑战。新公司法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制,将出资事宜交由公司股东决定,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商业需要决定公司的出资进度和出资形式。新公司法将“政府监督出资”变为“股东之间相互监督出资”,要求投资机构更谨慎地对待出资协议,详细调查合作方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明确约定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限制相应股权的表决权和分红权等。
第二,新的公司资本制度要求债权人更加谨慎。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并通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等“资本三原则”构建起一整套规则。新公司法弱化了“资本三原则”,也不再要求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记录实缴资本及股东出资额。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下,集团成员企业开展作为债权人的业务时,需要尽快破除对注册资本的迷信,更加注重对债务人的现金流量、资产质量等债务清偿能力的调查。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其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时,成员企业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要求债务人及其瑕疵出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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