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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
一、注册资本显著不足可否作为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事由的新探讨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应缴而实缴的资本未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二是公司股东实缴的资本虽然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但是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与经营性质极不相称。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该种公司根本不具有法人人格,自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空间。对于第二种情形,我国学者多将之归结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事由,此种见解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法法理。
首先,法人人格的独立性表现为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责任。法人财产独立性是指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从法理上看,团体的财产只要是独立的,并且其意思具备独立性,而又根据法定程序设立,团体即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应当独立的承担责任。至于团体财产的多少,并不重要,这也正是很多国家并不要求公司设立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重要原因。在我国规定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情形下,股东已然投入了法律要求的最低资本,更应认可其独立人格。借口公司资本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与经营性质不相称,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既缺乏法律依据,又违反法人人格独立性原理。其次,有学者认为公司资本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与经营性质不相称的情形下,应毫不犹豫揭开骨瘦如柴的公司的面纱,责令背后大腹便便的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①然而,尽管该种论述看似理直气壮,但是其并未给出任何法律逻辑和法律原理,只是说该种情形是小马拉大车。有限责任对公司股东只有一个要求,即劣后于公司债权人分配公司财产(该种分配泛指一切从公司获得利益的行为,而不仅仅指分配公司利润)。有限责任制度并不反对小马拉大车。对于公司的自愿债权人而言,其自愿与资产负债率极高的公司进行交易,当然应该承担交易风险。对于公司的非自愿债权人,股东投人多少资本方为合适本身就是一种毫不确定的事情。虽然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的债权人特别是公司的非自愿债权人面临债权落空的风险,可是这种风险本来就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题中之义,而非股东的滥用行为导致。因此,资本显著不足不构成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事由。
二、股东之间的共有关系可否作为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事由的新思考
无论是在学界抑或审判实务界,常常否认股东之间存在财产共有关系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对于夫妻公司更是毫不留情。此种认识,实为对《公司法》的误解。
首先,法人人格的独立性表现为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责任。法人财产独立性是指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法人财产独立性并不包括出资人之间财产的相互独立。公司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并不影响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其次,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必须具备各个要件,最主要的是必须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股东之间的共有关系只是提供了这种滥用的可能,绝不等用于滥用行为本身。再次,对于一人公司我国法律都予以认可,而不盲目否定其独立人格,举轻以明重,对共有人之间的公司更无理由仅因为股东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而否认其法人人格。
三、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新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典型表现是要求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除此之外,国外公司法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表现形式,即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所谓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内部人反向刺破(insider’reverse pier’ce),即公司股东主动要求刺破公司面纱,以使公司股东有资格直接起诉第三人或者使公司财产免于对第三方承担责任;二是外部人反向刺破(outsider rever’se pierce),即公司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内部人反向刺破实际上赋予了公司股东优先于公司债权人分配公司财产的权利,导致公司股东可以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却无须支付对价,违反了公司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基本法理,并且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价值相冲突;外部人反向刺破侵犯了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违反了法律逻辑并侵犯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此外,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与该条规定相冲突,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下,不得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四、否认实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新思维
所谓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几乎股份,而其他股东只是象征性地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的出现,主要是投资者规避一人公司严格规定的产物。对此,我国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倾向于否定该种公司的法人人格。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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