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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关联公司连带
?(2010-09-23 16:53:0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从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智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分析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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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2008)大民二初字第0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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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2008)盐民二终字第0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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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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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分为两种情形,一为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存在转移资金,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使公司形骸化,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情形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关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规定判令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为关联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混同。即公司与另一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公司之间出现了财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混同,且这种混同情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时,法律目前尚无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可以灵活适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以及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理念来确定一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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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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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内蒙古智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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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乌海市玉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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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彦,智信公司、玉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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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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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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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内蒙古智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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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乌海市玉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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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彦,智信公司、玉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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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丰公司诉称,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预付货款265万元,被告至今未交付货物。而被告徐彦、张建宁在背后另注册玉祥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预付款、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承担违约金和追款费用。被告智信公司、玉祥公司、徐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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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智信公司辩称,收到原告预付货款未能供货属实。但具体数额需要对帐确认,我公司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准备返还,但违约金过高,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无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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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玉祥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宝丰公司与被告智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我公司,我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因为徐彦、张建宁是我公司股东之一,就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宝丰公司的无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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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彦未作任何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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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智信公司供给原告数量为500吨的高碳铬铁,价格以Cr含量50%为基准计价,8950元/吨。2007年10月底由供方厂内发出,9日内全部送到需方厂内;付款方式:60%承兑,40%现汇。签订合同后一个工作日内需方预付60%(268.5万元)的货款到供方指定帐户等等;违约责任:供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的0.1%计算罚金,需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 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0.1%计算罚金;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2007年10月15日,被告智信公司收到原告预付款263.084万元,一直未能供货,原告多次派人去被告所在地追要货物, 被告智信公司既不按约供应货物,又不退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无奈而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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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智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注册资本58万元,股东为徐彦、徐伟世。2006年6月,又增加注册资本42万元,同时徐伟世将其15.3万转让给徐彦,徐彦所占出资比例95%,法定代表人徐彦。经营范围:销售:硅铁、硅锰、硅钙、硅钡、钼铁、金属硅、金属镁、硅粉、硅微粉、锰矿石、铬铁、五金、建材、电石、电气设备、冶金机械、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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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玉祥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532万元,股东为刘中祥、刘海燕,2003年9月,刘中祥、刘海燕的股份分别转让给董华、张建刚,2007年12月,董华、张建刚又分别将所持的62%和38%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徐彦以及张建宁夫妇二人,被告徐彦为执行董事,张建宁为监事。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铁合金、硅铁、炉料。被告玉祥公司在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时,认为被告徐彦以及张建宁在玉祥公司的股份只有1%和0.6%,另有股东穆建军、邹雪芳分别所持61.4%和37%,但未能提供出相关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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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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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宝丰公司与被告智信公司签订的《铬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合同各条款均无争议,其形式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已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预付货款的义务,而被告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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