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17年整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内容提要: 相较于199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有许多调整,公司可以参与合伙并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即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创新之一。但是,公司作为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管理,毕竟与自然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到合伙企业之中有着很大的区别,可能对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公司债权人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实践中,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公司在利用合伙企业的投资优势的同时,能够建立适中的风险防范机能。
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通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进行投资。新《合伙企业法》对于法人合伙人的接受,无疑是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在立法理念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与此同时,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思考。
一、对公司出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立法考察
关于是否允许法人出任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实际上是一个政策考量问题。世界各国或者地区在此立法上,若希望对商事主体之运营资产及其偿债能力有更多的管制,一般会禁止公司法人涉足合伙企业的领域,至少禁止其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若期待给予商事主体更为自主地选择灵活多样投资模式的空间,一般则赋予公司法人对是否涉足合伙企业以自由选择权;因此,境外立法例以允许公司法人成为合伙人为多数,但也有相反规定的。
在德国,其《民法典》不禁止法人充当合伙人,《商法典》规定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法人,以及其他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都可以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 [1]。在法国,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成员 [2]。在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 [3]。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为共有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的组合为合伙。”该法第2条规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公司和其他组合;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也规定,有限合伙的成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可由法人(公司)充任;美国修订的《标准公司法》(1984年)第3章第2条列举公司的一般权利时规定,公司可以成为任何合伙组织、联营组织、信托组织或者其他实体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联营人。可见,依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公司是否需要成为任何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或组织的成员,包括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完全是公司自己的权利。此外,瑞典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则没有明确赋予也没有明确禁止法人或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反,绝对禁止法人参加合伙的为数不多,且禁止的态度也趋向缓和。要么就是放弃先前禁止的态度,要么就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所放开。例如,在日本《公司法典》出台之前,其《日本商法》第55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而在其2005年《公司法典》中未对公司可否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作出规定,显然,根据私主体“法无禁止即允许”之一般规则,日本已经不再禁止公司出任合伙人。瑞士《债务法》第552、553条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我国香港地区《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第3条第4项规定,法团可为有限责任合伙人。《韩国商法典》在其公司编第一章《通则》中第173条规定:“公司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社员。”显然,这里的公司包涵《韩国商法典》所认可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4种。一般认为,若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社员,会将自己的命运寄托于其他公司的命运之下,这与以各个公司独立运营为前提的公司的本质背道而驰 [4]。推而演之,公司也不应成为合伙企业中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条明文规定,公司不得为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即是指任何公司均不得为无限公司之股东或两合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其立法意旨在于,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人,于无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之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须承担连带的无限清偿责任。若公司投资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伙企业且为无限责任人,一旦须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时,必定使公司之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面临更大风险。但是,在2007年7月3日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送请第6届立法院审议的“有限合伙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第18章中国传媒业的新生态、新业态《网络与新媒体概论》教学课件.ppt VIP
- 三相桥式可控整流电路设计..doc
- 第17章互联网与网民素养《网络与新媒体概论》教学课件.ppt VIP
- 第14章互联网与精准营销《网络与新媒体概论》教学课件.ppt VIP
- 《典型灾害应急实训》课程大纲(本科).docx VIP
- 第12章互联网与社会思潮《网络与新媒体概论》教学课件.ppt VIP
- 护士N2晋级N3述职报告PPT.pptx
- 《人力资源规划HRP》课件.pptx VIP
- 第9章互联网与民主政治建设《网络与新媒体概论》教学课件.pptx VIP
- (新版)高级考评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题库(含答案).docx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