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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互联网新垄断的危害

互联网新垄断的危害 张笑容 互联网实验室 10月秋后,企业家马云大概喝高了,一声令下提出淘宝商城服务涨价。不料小卖家炸了窝,联合起来造反。阿里巴巴“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那句雄伟的口号,因为此事,成了一句空谈。此事很快惊动高层,11月有消息说反垄断要拿淘宝祭刀,淘宝商城头上一时黑云压城城欲摧。 无论在B2C市场还是C2C市场上,淘宝都是行业领导者,处于市场垄断地位,举手投足间对行业都有重大的影响。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垄断者如何善用自己的力量。垄断不可怕,可怕的是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反垄断(即反垄断行为的省略语),是一个艰难曲折、错综复杂的特殊过程,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挑战。互联网实验室认为,其特殊性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首先,互联网反垄断一词出现的时候,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失灵,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出面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其次,被反垄断调查的对象大多是网络巨头公司,家大业大,实力雄厚,其对反垄断调查的应对能力也较强,他们能够动用金钱、法律等的力量、对政府和媒介公关,制造对自己有利的舆论蛊惑视听;再次,当前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上存在大量争议、模糊地带,包括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两种主义认识,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垄断与创新,垄断与竞争等,可以说,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去看反垄断,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互联网垄断是一种新型垄断,尽管互联网垄断具有不同于传统垄断的新特征,但是,我们依然要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垄断。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垄断做大,将会严重的影响产业健康发展,侵犯公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我们可以从淘宝涨价事件来简单分析。淘宝商城对卖家收取的费用有三部分: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年费以及保证金。该公告大幅提升了技术服务费年费和保证金。以前每年最低6000元的技术服务费年费提高至3万元、6万元两档,保证金则从1万元提高至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此外,部分商品的技术服务费率也从2%提升至3%。这样的做法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表现为:首先,由于淘宝商城在B2C网络购物的相关市场中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对此,淘宝的中小卖家严重依赖于淘宝商城,他们对于新规则的调价行为毫无博弈和谈判能力,淘宝商城利用自身在B2C网络购物的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大幅度提高服务相关价格,与去年相比有五倍之多,产生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垄断行为。其次,淘宝商城新规中规定,2012年15日起,对未完成续签的店铺进行清退,涉嫌反垄断法中滥用垄断地位的“拒绝交易”条款的认定。还有,淘宝某些规定涉嫌强迫交易。淘宝卖家要向买家发送促销信息,必须支付消息通道服务费用,每封0.02元,但是如果不购买,发送类似的信息则被淘宝视为垃圾信息,卖家则会受到惩罚。而在发送每封0.02元的信息之前,卖家还需要首先订购会员关系管理服务,该服务每季度收费90元。在付了费之后,所谓的垃圾信息就被“洗白”,成为了合法的促销信息。 由淘宝商城提价一事可以看出,垄断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容易做出损害交易公平,破坏市场正义的事情。 互联网垄断所存在的危害,还表现在如下方面: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垄断不光破坏市场正义,还会侵犯消费者权利。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常说,消费者是上帝,其实这句话表达的仅仅是人们对自由竞争环境下的一种美好的向往。当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厂商比较小的时候,厂商会很自然的把消费者作为上帝,但是,在遇到垄断的时候,为你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某个厂商处于垄断的地位,或者处于某种支配控制地位的时候,你就会吃惊的发现,你根本不是上帝,这个厂商才是上帝。 这是一种很无奈的现象。在互联网上,垄断公司会通过用户锁定策略,以实现对市场的封锁和分割,叫你无法选择走出他们的包围圈。例如,在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中,通过一家提供的服务,用户就可以实现交友、聊天、购物、写博客、看视频、听音乐、收发邮件等等“一站式”的网络生活,将用户逐步“锁定”在自家网站上。对用户而言,随着自己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某一项网络应用(或互联网公司)就会越来越重要,被控制的程度也越来越深,比如用户的好友关系都在腾讯或者MSN上,用户经常逛的网店都在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上,用户经常听的音乐都收藏在百度音乐盒中……由于锁定效应的增加,可供用户选择逐渐范围缩小,市场中的同类的其他服务提供者经营自由度也随之缩小,最终不免被淘汰的命运。 强化用户锁定,实质上强化对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的限制,侵害消费自主权。用户对产品的选择自由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基本权利,因为这是消费自由权存在的基础。然而锁定效益的存在,大大削弱了用户自主选择权。 从互联网行业自身的角度来看,垄断大大降低了行业创新的意愿。众所周知,抄袭是中国互联网当前最具“特色”的问题。抄袭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咎于垄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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