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个人剂量仪宣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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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个人剂量仪宣传资料

个人剂量监测 何谓个人监测? ——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戴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监测? ——首先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但最终是为了有效地控制职业照射,保护工作人员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 个人监测的其他作用诸如: ——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的信息和这些条件是否得到满意的控制; ——估计工作人员实际受到的剂量以证明符合监管要求; ——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和制定操作规程; ——使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受照情况,并促使他们减少自己受到的照射; ——为评价事故受照剂量提供信息; ——监测数据还可用于危害利益分析、受监测人群的流行病学研究、法律诉讼以及补充医学记录等。 2、开展个人监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200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2007;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等。 3、谁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监测负主要责任?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是为其放射工作人员实施个人监测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 ——他们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计划,进行个人监测与评价; --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4、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通常监测哪些射线? ——通常监测χ、γ、β和中子等辐射。 5、外照射个人剂量计有哪些种类? (1)按监测的辐射类型分: ——光子(χ、γ)辐射剂量计(照相胶片、热释光、光释光-如OSL*、电子剂量计和袖珍剂量计--剂量笔); ——光子(χ、γ)-β辐射剂量计(照相胶片、热释光、光释光-如OSL); ——中子剂量计(核径迹乳胶、固体核径迹、裂变径迹、反冲径迹-如CR-39、基于n、α反应的径迹、TLD反照率、气泡探测器、个人报警中子剂量计); (2)按佩戴部位分: ——有胸章剂量计(多部位剂量计); ——指环剂量计; ——腕部剂量计; ——头箍剂量计; (3)(光子-β胸章剂量计)按其功能分: ——有普通式剂量计; ——根据定义可测三个量的剂量计; ——鉴别式剂量计; (4)按其供电情况分: ——有源(或主动、或直读、或报警)剂量计; ——无源(或被动)剂量计。 6、何谓对照剂量计? ——向用户邮寄个人剂量计时,同时邮寄1只(或几只)与佩戴剂量计相同的对照剂量计,用于扣除佩戴剂量计在准备、存放、邮寄、使用过程中接受的天然本底照射或其他附加照射,使之得到需要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中受到的职业受照剂量; ——对照剂量计平时应放在无人工放射源辐照的地方(如办公室内); ——监测周期结束后,与佩戴剂量计一起邮寄到个人剂量监测服务机构。 7、外照射个人剂量常规监测的监测周期通常是多长时间? ——确定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剂量大小、剂量变化的程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 ——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也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8、哪些人需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 ——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能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受照做出评价; ——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应对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 ——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但必须对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将以工作场所监测结果以及工作人员接受照射的地点和持续的时间为依据或以个人监测结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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