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合同的财产清算-和聚投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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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的财产清算-和聚投资

国投瑞银搏股通金2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样本) 资产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11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3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4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8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8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30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33 十五、越权交易的界定 36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9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43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50 十九、报告义务 51 二十、风险揭示 53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57 二十二、违约责任 59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60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61 二十五、其他事项 62 一、前言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样本)自开始销售本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2、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国投瑞银搏股通金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5、适用法律: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所有中国的法律、规章、法规,及所有相关指引、法令、政策及任何政府的、监管机构的及其他机构的指示或要求,及对上述各项的不时修改。 6、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注册登记机构指或其委托的登记业务的机构注册登记具体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 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一年后:如果连续两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确认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本合同则触发提前终止;如果单次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确认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合同则触发提前终止;本计划触发上述提前终止条件的,资产管理人需在触发提前终止条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本合同终止日为触发提前终止条件后的第20个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在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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