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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介绍-平顶山网上纳税人学校
1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7、对被折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折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折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8、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第034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规定 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注意: 一、先分国再分项? 二、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三、扣除限额不得交叉使用 补充几个方面的介绍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略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二、关于年所得12万元的申报 “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股票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持由本人签字并填报准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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