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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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各成员, 忆及部长们在埃斯特角城同意,“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的谈判应旨在制定有关模式,以使该部门在加强的GATT规则和纪律基础上最终纳入GATT,从而也对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作出贡献”; 还忆及在贸易谈判委员会1989年4月的决定中各方同意,一体化进程应自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后开始,并应以渐进性为特点; 进一步忆及各方同意应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给予特殊待遇; 特此协议如下: 第1条 1. 本协定列出各成员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GATT 1994的过渡期内适用的规定。 2. 各成员同意以如下方式使用本协定第2条第18款和第6条第6款(b)项的规定:即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使小供应方的市场准入获得有意义的增长,并为新参加方创造有商业意义的贸易机会。1 3. 各成员对于那些1986年以来未接受《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延长议定书》(本协定中称“MFA”)的成员的情况应给予适当注意,并在可能的限度内,应在适用本协定规定时给予它们特殊待遇。 4. 各成员同意,产棉出口成员的特殊利益应通过经与其进行磋商在实施本协定的规定过程中予以反映。 5. 为便利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GATT l994,各成员应允许进行持续的自主产业调整,并增加其市场内的竞争。 6.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本协定的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定运用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列在本协定附件中. 第2条 1. 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已生效的、根据MFA第4条维持的或根据第7条或第8条作出通知的双边协定范围内的所有数量限制,应在《WTO协定》生效起60天内由维持此类限制的成员向本协定第8条规定的纺织品监督机构(本协定中称“TMB”)作出详细通知;包括限制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各成员同意,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GATT 1947缔约方之间维持的、并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已生效的所有此类限制应适用本协定的规定。 2. TMB应将这些通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任何成员在通知散发后60天内,可提请TMB注意其认为适当的关于此类通知的任何意见。此类意见应散发其他成员供其参考。TMB可酌情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3. 如根据第1款进行通知的12个月限制期与《WTO协定》生效之日前的12个月下一致,则有关成员应共同议定关于使限制期与协定年度2相一致的安排,以及关于确定此类限制的概念性基础水平以便实施本条规定的安排,有关成员同意,应请求,迅速进行磋商,以期达成此类共同协议。任何此类安排应特别考虑近年装运货物的季节特点,这些磋商的结果应通知TMB,该机构应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4. 根据第1款进行通知的限制应被视为构成各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实施的全部此类限制。除根据本协定规定或GATT 1994的有关规定外,不得针对产品或成员采取新的限制3。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未进行通知的限制应立即终止。 5. 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MFA第3条采取的任何单边措施,如已经根据MFA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本协定中称“TSB”)审议,则可以在其列明的期限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12个月。如TSB未能有机会对这些单方面措施进行审议,则该措施应由TMB依照MFA项下适用于第3条措施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MFA第4条协议实施的任何措施,如产生争端且TSB未能有机会进行审议,则也应由TMB依照MFA中适用于此种审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 6. 在《WTO协定》生效之日,每一成员应将不低于占该成员附件所列产品1990年总进口量16%产品纳入GATTl994,按协调制度税号或类别计算。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下列4组产品中的每一组:毛条和纱线、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 7. 按照第6款采取行动的全部细节应由有关成员根据以下规定进行通知: (a)维持属第1款范围内的限制的成员承诺在不迟于1994年4月15日部长决定确定的日期,将此类细节通知GATT秘书处,无论《WTO协定》于何日生效。GATT 秘书处应迅速将这些通知散发其他参加方供参考。就第21款而言,在TMB设立后,应使该机构可获得这些通知; (b)按照第6条第1款保留使用第6条权利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将此类细节通知TMB,或对于第1条第3款涵盖的成员,应不迟于《WTO协定》生效后第12个月月末作出通知。TMB应将这些通知散发其他成员供参考,并按第21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审议。 8. 剩余产品,即未根据第6款纳入GATTl994的产品,应按照协调制度税号或类别计算分下列三个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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