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培训专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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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培训专用课件

抓 学 习 促 收 人 政 策 培 训 税政科 2013年11月 今年以来,我市地税固定税源不足,组织收入形势异常严峻,为确保收入计划目标的实现,市局制定了二十条促收入措施。其中涉及税收政策及税种管理。 下面,按照市局安排,我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加强管理,促进组织收入工作与同事们共同学习和探讨。 p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 今年我局开展了以地控税税源核查工作,目前市局正在通过以地控税系统对两税征收情况进行比对分析,比对结果将很快下发,各单位要对下发的疑点清册认真核实并对比对欠缴、通过税源核查核查出的漏欠税款加大清收力度清缴入库。 结合本次税源核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政策执行情况,在抓收入中应重点注意以下政策的落实: 1、城乡结合部的应税土地是否按政策征收到位。重点是使用集体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规定 : 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土地未开发建设及正在建设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要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开发用地的税收征管 3、严格审核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财税[2012]13号)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财税(2012)68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对未履行减免备案程序的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严格核实是否符合减免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减免。 各单位要实地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检查,不符条件的一律恢复征税,追缴已减免税款 4、地价、设备价款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5、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应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陕财税[2006]8号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于地价、设备价款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应征收房产税的管理,必须深入企业,加强核查,通过实地核实、查看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实企业是否将地价、设备价款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否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房屋租赁税收管理 房屋租赁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房屋租赁税收管理重点放在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商用房出租的税收管理上。 (一)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税收政策: (1)营业税:营业税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2)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陕西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 对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地;上述单位的营业用地,非本身业务活动的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工商企业生产)及其它用地(包括上述单位的生活区用地)不属于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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