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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监测标准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年一月十一日訂定施行,茲緣於近年國內經濟活動與產業環境變動,國內外風險評估與參考資訊逐漸完備,需更務實考量環境風險控制與土地利用效益,經研議並廣集各方意見,爰修正「土壤污染監測標準」第四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修訂砷、鉻、鉛、鋅計項重金屬監測標準值,並新增重金屬監測標準。
鑑於國內土地使用管制現況及工業用地變更特性,為確保污染物之風險管理效益,新增重金屬監測標準之適用範圍將限於完整專用之產業活動用地。此處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條第項第。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污染物之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斤)如下:
監測項目
監測標準值
一般地區
砷(As)
24
24
30
鎘(Cd)
1
10
50
鉻(Cr)
總鉻175
三價鉻
50
六價鉻
5
六價鉻
10
銅(Cu)
120
220
1,000
汞(Hg)
2
10
50
鎳(Ni)
130
130
500
鉛(Pb)
10
120
150
鋅(Zn)
650
1,200
-
第四條 污染物之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斤)如下:
監測項目
監測標準值
砷(As)
30
鎘(Cd)
10(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2.5)
鉻(Cr)
175
銅(Cu)
220(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120)
汞(Hg)
10(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2)
鎳(Ni)
130
鉛(Pb)
1000(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300)
鋅(Zn)
1000(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260)
修訂下列監測項目之監測標準值:砷、鎘、鉻、鉛、鋅,並新增監測標準值。
新增監測標準之適用範圍將限於完整專用之產業活動用地。此處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條第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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