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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一)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例题2:中山区某企业B在开发区提供两项建筑服务(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6月,项目1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666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当月购入建筑材料35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如何纳税? (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后为负数(-1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万元可以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该企业回中山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555+1665-666-555) /(1+3%)*3%=29.10万元。小于项目2的预缴税额,本月应补税额为0,结转下期可抵减税额3.23万元。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1、总体规定 2、具体办理规范 3、操作说明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1、总体规定 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市(县)提供建筑服务或在本市以外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异地纳税人在我市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向我市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预缴税款。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2、具体办理规范 1)需按征管规范中的“外出经营证明申请”相关流程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在《证明》签发30日内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相关流程”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2、具体办理规范 2)机构所在地在异地的纳税人到本市提供建筑服务,我市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持有的《证明》按照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相关规定受理报验登记。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按征管规范中“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相关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2、具体办理规范 4)纳税人应当在《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按征管规范中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缴销”相关规定持《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3、预缴税款操作说明 由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完成增值税预缴税款的信息采集,并开票征税。 LOGO 主要内容 一、建筑服务范围(36号文附件1) 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 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号公告)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一、建筑服务范围(36号文附件1)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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