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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生育培训课件.ppt-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
2011年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 办 指 南 区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张 宇 工 伤 保 险 一、工伤保险有关业务流程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工伤保险有关业务流程 (一)工伤事故申报 首先,单位在发生工伤后,3天内到区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登记报告(一次工伤3人以上或工亡,须在24小时内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 其次,单位在发生工伤后,30天内到区行政审批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有关业务流程 (二)工伤就医 治疗工伤应到辖区工伤协议医院。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伤情平稳后转到协议医院治疗。如因伤(病)情需转往市级转诊定点医院的,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 如因抢救危重工伤职工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种项目(药品)审批表》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 工伤职工接到工伤协议医院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出院时间,否则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有关业务流程 (三)工伤旧伤复发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受伤一年后,经工伤协议医院初步诊断复发的,需要参保单位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确定后,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再到指定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申领材料与工伤医疗费用申领要求的材料一致,但需提供鉴定此次旧伤复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 工伤保险有关业务流程 (四)工伤康复(职业病)治疗办理程序 1、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确需进行康复治疗的,由医治工伤的协议医院提出建议,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再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到指定的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治费用由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与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2、职工患职业病并取得工伤认定书后,由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再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到指定的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治费用由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与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工伤保险有关业务流程 (五)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须由参保单位首先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鉴定申请并取得确定结论,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再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其符合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与区社保局结算。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及要求: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往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二、单位在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后,到工伤生育保险科一并申领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申领时单位经办人须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一次性备齐,材料有重复的,不重复提供。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一)工伤门诊医疗费: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 3、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 4、诊治工伤的各次门诊病历复印件; 5、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加盖医院鲜章; 6、诊治工伤的原始处方、相关检查原始报告单; 7、诊治工伤产生的有效原始发票(收据)及费用清单; 8、填写《工伤保险治疗报销单》一份并加盖公章;(按治疗日期的先后顺序填写,提供的发票(收据)须与费用原始单据或者检查、检验报告单一一对应); 9、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门诊(鉴定检查)费审核结算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二)工伤住院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 3、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 4、当次工伤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鲜章(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如手术治疗的还要手术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相关检查报告单); 5、入、出院证(加盖医院鲜章),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鲜章)及有效原始发票(收据); 6、填写《工伤保险治疗报销单》一份并加盖公章; 7、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住院(康复)费审核结算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8、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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