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内部人预定转让持股予特定人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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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内部人预定转让持股予特定人申报书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特定人、贈與或信託】 (格式二十二之二~二) 受文者 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開發行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興櫃公司)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代號 上市: 上櫃: 興櫃: 公開發行公司: 輸入電腦系統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主旨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報預定轉讓所持有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情形,請 查照。 申報人及預定轉讓持股相關資料 受讓人資料及聲明 姓名 或 公司名稱 轉讓對象 □特定人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申報人,其轉讓對象除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外,並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填表須知五、六》 受讓人姓名 統一 編號 □受贈人 《填表須知七》 □受託人 《填表須知七》 統一 編號 身分 及 關係 □董事 □監察人 □大股東 □經理人 □法人董事 代表人 □法人監察人 代表人 □金控子公司 內部人 □特定人 □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者 □由受託人持 有者 (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預定 轉讓日期 年  月  日 (由公司輸入系統之日起,三日內完成轉讓) 本人已知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特此聲明 受讓人: 簽名或蓋章 預定 轉讓股數 自有持股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目前 持有股數 自有持股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申報人為內部人之關係人或金控子公司內部人者,請說明內部人之姓名或金控之子公司名稱:       轉讓後 持有股數 自有持股 就任日期 選任當時 持有股數 (關係人免填)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說明:一、本申報書請依背面『填表須知』之說明並參考填表範例詳細填寫。 二、本申報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由公司輸入系統之日起,三日內完成轉讓。 三、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申報人,其轉讓對象除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外,並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四、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內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轉讓前亦須依規定輸入申報。 五、申報人將本表填妥後併同相關資料,應於十七時三十分前送交公司及證交所〔FAX:02或櫃買中心〔FAX:02。 六、公司依據本表,於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將資料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申 報 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正面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特定人、贈與或信託】 填表須知                (格式二十二之二~二) 一、申報人申報轉讓股票之名稱,請填註於『受文者』及『主旨』欄內所預留之空白處,並請於股票代號欄填註股票代號。 二、申報人將本表填妥後併同相關資料,應於十七時三十分前送交公司及證交所〔FAX:02或櫃買中心〔FAX:02。 三、公司依據本表,於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將資料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四、『申報人資料』: 申報人為個人者,請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申報人為法人者,請填公司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本申報書『身分及關係』欄所稱內部人,包括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大股東)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內部人;內部人之關係人包括(1)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2)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申報人請於『身分及關係』欄之上下欄位分別明確勾註;申報人為內部人之關係人者,並應填明內部人之姓名或名稱(例如監察人林大同,請於『身分及關係』欄勾註(監察人╱(本人;監察人林大同之配偶吳小玲,請於『身分及關係』欄勾註(監察人╱(配偶,並填明內部人姓名林大同)。 本申報書『就任日期』欄;申報人若為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請填寫內部人就任日期;申報人若為「大股東」者,請填寫取得大股東之身份日期。 申報人如為內部人或法人代表人之關係人時,其『選任當時持有股數』欄可免填。 (六)內部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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