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作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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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第一节 非营利组织概述 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联系 政府从非营利组织获得信息,然后经过政府内部转换,变为规章、条例等输出给社会,以此获得非营利组织理解和支持; 非营利组织从政府输入信息,从非营利组织内部转换,以需求意见的方式求得政府理解; 政府以公平仲裁者的立场化解、处理非营利组织间的矛盾,实现各社会团体有益互动.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合作与支持 管理与监督 竞争与冲突 两者不但互补,又是非零和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数量增长极快。近些年更是以年均10%-15%的速度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中国仅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就有386916个,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达到4568515人,还有为数众多的志愿者队伍。 第二节 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与局限 第二节 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与局限 利益整合的政治功能 维护多元利益,培育社会道德 推动社会和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一、 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聚、立、推”; 二、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政治作用 第二节 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和局限 政府合法性的资源供给者 政府权利的监督者 民主价值观的培育者 公民参与素质的促进者 促进经济增长 增加就业机会 提供公共物品和弥补政府缺陷 增加资源运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扩大社会公平 培养人们的互助协作精神 国际事务中发挥监督、协调作用 第二节 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与局限 三、非营利组织在中国转型时期所拥有的独特功能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培育和规范市场 推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形成自律性的社会秩序 四、社会组织发展局限 志愿组织的非志愿性 独立组织的非独立性 政府职能的虚假转移 责任和腐败问题 第三节 非营利组织的组织与管理 一、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制度及法律地位 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决定着非营利组织的运行机制,决定着非营利组织能否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制度也直接决定非营利组织的领导制度,从而影响非营利组织的人事管理。 目前世界各国非营利组织成立制度,主要有许可证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和登报申明制度三种。 登记备案制度 许可批准制度 登报申报制度 登记备案制度 1、登记要求 注册基金的要求 活动范围 个人额外经济收入 登记时限 日本:300万美元 允许商业活动, 条件是不与营利企业竞争,同时有具体支出限制。 禁止社会组织对个人服务及捐赠给予过多报酬 6个月至3年 2、免税 根据收入和组织类型进行不同幅度免税 被动收入:全免 商业收入:收入用于发展,免税20 % 3、资金的使用 日本:要求进行“本金收回可能性大”而且“收益尽可能”多的投资 韩国:不得投资股票 新加坡:谨慎投资 4、责任制度与报告 年度报告:经营活动报表和审计 财务报告、年度预算 和经营计划 信息公开: 自愿公开(日本) 允许公众审查(新加坡) 5、解散 自愿解散(日本) 非自愿解散(美国) 社会组织成立的许可批准制度有何利弊? 双重实质性审查: 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许可批准制度 二、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和管理 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组织与管理也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以下从立法的沿革、立法的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历史沿革 1、新中国成立以前 (1)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对结社自由作了规定。 (2)1942年公布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条例》、《陕甘宁边区民众登记办法》以及《陕甘宁边区人民团体登记办法〉。 2、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 (1)1950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 (2)1951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 3、改革开放时期 (1)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五条规 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 会团体、各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类 法人组织——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这一时期的立法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1)1989年颁布的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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