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航运行政管理法规-第七章船舶防污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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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航运行政管理法规-第七章船舶防污讲解

三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保险单或者财务担保必须确定包括以下的内容: 1)Name of Registered Owner(登记所有人); 2)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Registered Owner (登记所有人主要营业地); 3)Name of Insurer or Guarantor(保险人或担保人名称); 4)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Insurer or Guarantor(保险人或担保人主要营业地); 5)Duration of Security(保证期限); 三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6)“Certificate furnished as Evidence of Insurance Pursuant to Article 7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2001.”(证明按照《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出具保证的证书); 7)Name of Ship(船名); 8)IMO 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IMO 船舶识别号); 9)Distinctive Numbers/Letters(船舶编号或呼号); 三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0)Port of Registry(船籍港); 11)“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re is in force in respect of the above named ship while in above-named ownership a policy of insurance satisfying the requirement of Article 7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2001.”(兹证明上述具名船舶具有符合《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要求的有效保险单或其他财务担保)。 三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5. 证书的申请和签发 有关船舶及船公司应在取得我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持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到船籍港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证书》。 三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办理申请后,参照我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程序签发证书。各局应给所发证书编号并存档,每年年底前应将所发证书的详情(包括编号、船名、船籍港、保险人名称)通过内网邮箱报我局备案。 《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燃油污染保险合同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有效期。《证书》一式两份,正本应当随船携带备查,副本应留存发证机关。 Fund Convention 1992 目前《92年基金公约》仅仅适用于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由于很多沿海小型船舶所有人的偿付能力不足,又没有足额的油污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尽管船东在上述法规的规范下应当承担自己限额内的责任,但实际却无法履行,受害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二节 国内立法 第二节 国内立法 在防止船舶操作性污染方面,我国立法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 这些规章制度,主要利用行政力量对船舶的水上运输、作业进行技术性规制,以防止油污损害事件的发生。 第二节 国内立法 在油污损害赔偿体系方面,中国的国内立法对油污损害赔偿并没有完整、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了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 由于船舶油污的损害赔偿属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制,与CLC69/92规定一致。 第二节 国内立法 《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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