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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讲解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2 主要负责人 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3 事故隐患 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 4重大事故隐患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6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 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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