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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四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排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七、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特点之一: 起诉方式简便 特点之二: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特点之三: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特点之四: 实行独任制审判 特点之五: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特点之六: 审结期限较短 特点之七: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 二、简易程序中的送达 三、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四、程序转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一、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 二、简易程序中的送达 三、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三)调解书的领取与发送 (四)调解书的补正 四、程序转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一)法律规定:《若干规定》第3条 (二)程序转换的条件 (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计算 第四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一、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无系统规定 (二)“繁简分流”缺乏统一规定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 (四)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太小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一)增设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二)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 (三)减少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诉讼收费 (四)简易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分化 (五)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 本章结束 * * * * * * * *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 破产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审理日期。当即受理的,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原告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要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在接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在案件受理后,要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其应诉并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可以随时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口头传唤和通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 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独任制 合议制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在庭审时,不必拘泥于各个阶段的先后顺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由审判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在庭审时要遵循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上一个阶段的任务没有完成,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的任务。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3个月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能延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是6个月,并且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裁判文书有规定的格式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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