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问题、劳资关系的意义与内容-国立中正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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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问题、劳资关系的意义与内容-国立中正大学

勞工問題與勞資關係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 王安祥 勞工 勞動基準法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要旨 在勞動契約中,與雇主間具有 人格從屬性 服從雇主權威,接受指揮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經濟從屬性 勞工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組織從屬性 勞工納入雇主之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分工合作 勞動基本權 就業歧視 童工 強迫勞動 集體協商及結社自由 團結權、協商權 就業歧視 ILO convention(公約) No. 100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男女同工同酬)(1951) No. 111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歧視(就業與職業))(1958) 就業服務法 §5 16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7)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8)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9)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0 I)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10 II)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11 I)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11 II)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性別工作平等法(續) 性騷擾之防治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12)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1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就業權益(定額進用)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38 I)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38 II)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40)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3)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定額進用) 約僱人員 駐衛警察 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收費管理員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童工 ILO convention(公約) No. 138 Minimum Age Convention (最小年齡)(1973) No. 182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最惡劣型態童工) (1999) 童工保護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強迫勞動 ILO convention(公約) No. 29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強迫勞動)(1930) 國民義務勞動法 公布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04日 廢止日期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至五十歲,依本法之規定,服義務勞動 義務勞動之事項 築路事項 水利事項 自衛事項 地方造產事項 其他地方公共福利事項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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