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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卫生法职业灾害责任
工安技師 陳炳宏 96年09月26日 制度化的安全管理 ESH與計畫管理Interface (CESH) ESH與人員Interface (CESH) 結 論 *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遵守權利義務 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各級主管職責 1.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立法功能架構 2.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及職責 3.職業災害防止計畫與管理職責 4.主管機關勞動檢查與監督 5.職業災害與案例探討 6.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實務 勞工安全衛生法 精神 內容 管理範圍 安全衛生管理與設施務 權責與義務 檢查與監督 罰責 勞工安全衛生法 確保職場勞工者 之安全與健康 建立舒適的職場環境 ?促進產業自主安全衛 生管理活動 △行政秩序罰 禁止使用、停工 罰鍰 △刑罰 拘役、罰金 徒刑 勞工安全衛生現況 勞工安全衛生法[一] ?立法精神:遵重生命 ?危害防制:最基本安全衛生防護規定 ?管理體制:最低標準之管理 ?法令規範:法令強制規定 ?執行監督:法令付與政府監督檢查權利 勞工安全衛生法[二] ?勞工安全衛生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律層級[憲法、法律、命令] ?民國63年04月16日公佈施行 ?民國80年05月17日修正公佈[擴大適用範圍] ?民國82年12月20日公告[擴大指定適用範圍] [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或試驗工場] —保護主體:勞工[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 ?保障勞工之生命安全與其健康 —義務主體:雇主 (2)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系統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各業通用規章 [ex.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分業安全衛生規章[ex.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章] ?特殊機械設備安全規章[ex.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有害作業危害預害規章[ex.危害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其他[ex.勞工安全衛生諮詣委員會設罝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三大管理空間(細3) 工作場所 就業場所 作業場所 就業場所:(1)勞動契約存續中(2)由雇主所提示 (3)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工作場所:(4)接受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 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5)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義務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範圍 ?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實施(14) ?危險機械設備操作資格限制及證照管制 (15) ?承攬業務安全管理 (16~19) ?童工女工保護及其工作限制 (20~22) ?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23)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5) ?安全衛生宣導 (24) 承攬業務安全管理(16~19)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16)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 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17)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 定告知再承攬人。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 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18)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 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19)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義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義務 ?防止危害並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5) ?不得設置不符主管機關標準之機械、器具(6) ?實施作業場所環境測定防止危害 (7) ?危害通識認知危害 (7) ?危險機械設備特殊規範及管制 (8) ? 建築物安全管理 (9) ?作業場所立即危害及避難措施(10) ?特殊危害作業之作業時間限制(11) ?職前就業限制及健康管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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