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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风险提醒培训.ppt-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风险提醒培训 2013年11月28日 出口退税风险提醒 当前出口企业的主要风险点有三个方面。务必时刻警惕,避免经营决策和申报错误产生的严重后果: 1.与不法分子勾结骗取出口退税 2.应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申报了退税 3.应按规定申报征税的出口货物,申报了退税 一、与不法分子勾结骗取出口退税 与不法分子勾结骗取出口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和第211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判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水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 。 第一风险小结 5万元的标准是非常低的,有的一单就可能超过5万元。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业务员、会计和办税员,都承担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除故意的以外,也有企业做业务之前不与企业办税员咨询,业务发生后办税员不与退税部门咨询,给国家、企业、相关人员造成损失或损害。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 骗取出口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 自己成立出口企业:从事骗税比较直接。 挂靠出口企业:骗税犯罪分子找上门,自带业务,利用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比较隐蔽。 骗税犯罪危害极大:给国家带来损失,给企业申报退税的办税员等相关人员带来麻烦甚至灾难。 二、应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申报了退税 应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申报了退税。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2013年8月1日以后申报的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列举情形除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等,不得申报出口退税,应按规定申报免税。A,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见《出口退税申报指南》 非常重要! 生产企业的办税员如果不熟悉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严格的讲,是不合格的办税员。 生产企业的办税员当务之急,是要关注出口的货物,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还是委托加工的,视同自产货物有没有报批。 三、应按规定申报征税的出口货物,申报了退税 应按规定申报征税的出口货物,申报了退税。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经营下列借权或挂靠等不规范业务,不得申报出口退税,应按规定申报征税(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相应的规定处理):B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这就是口语上讲的“借权、挂靠”,一旦发现,追回已退税款,还要按规定征税、罚款。 不能识别本企业是否出现这种行为的办税员,是不合格的办税员。尤其是外贸企业的办税员。接收业务员要办理录用手续、工资表等。 不要认为外人不知道:从费用报销、利润分成等方面,评估、稽查不难发现线索。 违法、违规问题暴露后,要把已退的税款交回来,再按规定申报征税,这些业务员一走了之,留给公司的是无尽的麻烦,有的就倒闭了。 各出口企业当务之急,是抓紧清理,对业务员该规范的规范,该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 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非常多,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严厉打击。查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线索传过来。 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退税的企业,必须通过稽查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其他。如: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法规依据: 财税[2012]39号、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国税发〔2005〕199号等。 第二、第三风险小结 大家要树立一种意识:出口货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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