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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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解析

XX银行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银行本票业务的基本规定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其基本规定如下: (一)河南省内暂不办理现金银行本票业务,只办理转账银行本票。 (二)单位和个人在同城票据交换区域内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三)签发的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四)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要求存款人足额缴存银行本票款项。 (五)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只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六)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通过同城清算系统输入银行本票信息,并将系统生成的密押记载在银行本票上。 第二条、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如需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章。申请书第一联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后交申请人,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当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人有预留银行印鉴的,应当审核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如申请人为个人且在银行无预留印鉴的,应由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在第二联借方凭证背面上登记证件类型、号码等要素,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出票行应将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作为申请书附件;审查并验印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6111表内通用记账”模块记账。 该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申请人户 贷:开出本票——本行签发 没有签发资格的支行,比照银行汇票签发方法,将款项存入代办行解汇款—大额支付”科目下,由代办行签发。 (二)出票银行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办理转账后,手工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一式二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做到以下事项: 1.银行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同时在银行本票的“人民币大写”栏右端用银行本票压数机压印小写金额。 2.银行本票右上角应当加盖有“请划付XXXX(4位同城票据交换号)”字样的戳记。 3.如申请人在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出票银行应当在银行本票正面注明。 4.必须在同城清算系统内输入银行本票的出票时间、出票金额、票据号码(8位)、银行机构代码(12位印章号)等要素,并将系统生成的密押记载在银行本票的右上角。 5.第一联卡片上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第二联银行本票加盖银行本票专用章和银行本票经办人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第三条、银行本票付款业务的处理手续 (一)相关规定 1.出票银行是银行本票的付款人,代理付款银行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均为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银行。 2.银行本票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是指代理付款银行或出票银行见票后立即付款。 3.银行本票压印的票面小写金额必须与票面记载的大写金额相符;二者不一致的,银行不得受理。 4.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银行本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以外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持票人为个人,且未开立结算账户的,代理付款银行应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6.代理付款银行兑付银行本票时,必须通过同城清算系统查询银行本票信息后再办理资金清算,并于次场前将票据交换给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应当审核是否为本行签发的银行本票。 7.出票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在办理银行本票查询查复时要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及时处理”的原则。 8.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9.出票银行应保证银行本票资金清算,除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或非本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外,不得退票。 (二)银行本票审核要素 受理银行接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和一式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本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是否真实,是否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 2.银行本票填写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3.银行本票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鉴卡相符;压数机压印的小写金额与票据大写金额是否一致;银行本票专用章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与出票银行为同一机构。 4.银行本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 5.持票人是否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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