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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调整院系所学位学程作业申请表
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系增設「系」系「系」「系」申請單位 □是 □否 案名 新增/異動班別 □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 □二年制在職專班 □碩士在職專班 調整別 □停招□復招□裁撤□學籍分組
□新增班次 □新增系所
□分組整併 □系所整併
□分組更名 □系所更名 □分組整併並更名 □系所整併並更名
□其他: 新增/異動類型 □文法商、管理及教育類□乙、理學、醫學(不含醫、牙學系)護理及體育類□丙、工學、藝術、生命科學及農學類□丁、醫、牙學系是否為藝術類 □□藝術類 □競技類 增設調整理由 □學士班近3個學年度、碩博士班近2學年度是否曾核定系所過例如104學年度調整學士班,101-103學年度;調整碩博士班,則看102-103學年度
【請簡要、具體調整理由是否有領域差異】 師生權益保障之配套措施說明 □ 已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含以舊系(所)名稱入學學生之學籍處理、學位證書登載、課程調整,及專業或國考證照考試資格之影響等)
【配套措施說明】 □ 是否已對教師、學生妥善溝通與宣導
【佐證說明】(說明所採取之溝通或宣導方式、師生之反應等) 【 其他補充說明】 申請增設或調整之系所與學校特色及定位發展之關連性 畢業學生就業進路分析 校內審核與
行政程序說明 【校內相關程序說明】□已經決議通過(會議日期:)□已經決議通過(會議日期:)□已經決議通過(會議日期:)
□已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會議日期:) 增設及調整相關名詞界定103.09.10
未涉及對外招生之學院、學位學程
未涉及對外招生之學院:指於校內增加一學院且未以學院名義對外招生,例如增設光電學院,但非直接以光電學院名義對外招生,而是由光電學院下之系所招生,光電學院僅為學術單位。
未涉及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指僅招收校內在學學生之學位學程,未以該學程名義對外招收新生。
新增院、系、所、學位學程:指新設原先學校所無之院、系、所、學位學程。例如:
甲校並無文學院或中文學系,申請直接設立中文研究所(亦即大學單獨設研究所)。
甲校有文學院但無中文系所,文學院申請設立中文研究所(學院下設研究所)或中文學系。
新增班次: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新設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或博士班。例如:
A 學系原本只有學士班,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
B 研究所原本只有碩士班,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或設立另一碩士班(如:物理治療學系原本有碩士班,另申請設立復健科學碩士班)。
學籍分組:將單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區分為2個以上之組別。其學籍處理分開處理,並應於畢業證書登載組別,非一般招生分組或教學分組。例如:政治學系申請自104 學年度起分為政治理論、公共行政及國際關係三組,則自104 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未來畢業證書即可登載「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等字樣。另學校為招生選才或教學授課之便,未經本部核定所進行之分組,不得於畢業證書登載組別。
整併:指1 個以上之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整合至另1 個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例如:
A 學系+B 學系=A(或B)學系。
A 學系+B 學系+C 學系=A(或B)(或C)學系
整併並更名:指既有1 個以上院、系、所、學位學程,整合為單一之院、系、所、學位學程後,並更名者。如公共衛生學系與環境醫學研究所整併為公共衛生暨環境醫學系。
更名: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名稱變更,例如:畜產學系更名為動物科學系。整併或更名案應經校內審慎討論、建立共識,通過校內相關會議後方提出申請,並應充分考量學生權益。
申請更名者,若經查近年來更名過於頻繁,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者,本部得不同意。若學系、學院學士班、學士學位學程於近3 學年度內;研究所、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於近2 學年度內曾整併、更名獲准,得不予申請整併、更名。
整併或更名後,與原有領域差異過大者,應以新增案方式申請;若以調整案(整併、更名、分組等)提出申請,本部將不予同意。
停招: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自核定學年度起不再招收學生,但既有單位組織仍存在。例如:
A 學系104 學年度停止招生,未來可能單純從事研究或支援其他院、系、所、學位學程之教學,亦可能於最後一屆招收之學生畢業後即應申請裁撤。但學系(所)仍有在學學生者,不得申請裁撤。
部分院、系、所、學位學程申請隔年(或2 年)招生,仍應於每年招生名額分配表呈現(招生名額可填列「0」,但於備註欄說明),不列為停招案,本案僅適用於過去由本部中教司(現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所核定之教師在職進修班別,因應招生對象而有隔年招,爰請各校勿逕自將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認定為隔年招,如屬停招仍請確實依程序提報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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