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邯郸市招商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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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邯郸市招商优惠政策

邯郸市投资优惠政策 邯郸市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经年起,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放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6、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确认考核,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及其以上的,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由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8、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免减期满后,仍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祢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祢补的,可以逐年延续祢 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0、对重点项目和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取比例经批准可适当下调。出让金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支付。  11、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在开发区内引进生产性项目的,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减免一定比例的出让金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12、外商投资与本市现有企业进行合营改造不限。外商也可对我市现有企业购买后独资经营定的除外。    13、外商与本市亏困企业合作改造,经双方商议,在约定经营期限内,外商分红比例可高于实际投资额比例,但应以合同方式予以确定。  14、外商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市兴办其他合营企业,增加的投资部分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十年之内除执行上一项政策外,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所缴的地方所得税由财政适当返还企业。  15、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资金,有关银行应优先给予解决。经人民银行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向社会发行债券,筹措资金,也可直接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16、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口本企业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于暂时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生产性企业,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国内产品出口(国家规定统一经营商品除外),也可以委托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以解决本企业外汇收支平衡。  17、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海外侨胞的亲戚用国(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兴办的企业,或者以其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凡投资额和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批准后,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18、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授权机关确认后,符合“两型”企业条件,免缴职工物价补贴,按规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改善中方职工的住房条件。  19、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电,电力部门优先受理,优先施工,免缴集资办电费。用电电价按省统一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电价收费标准执行。  20、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由当地有关部门优先保证供应。对国家引导外商投资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水、电和通信配套建设费、增容费等附加费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减、缓、免征收。  21、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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