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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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施工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项目部和各分部在生产活动中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详见附表) 1、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国家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实行“三证”和“一标志”制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2、一般劳动保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以外的为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各分部应采购铁道部年度公布的监督抽样检验合格企业生产的一般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五条 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入库前,各分部安质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第三章 配备、发放与使用 第八条 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个人保管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原则上交旧换新(为了维护企业形象),属于各分部保管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作业完毕交回技装部保管。作业过程非故意损坏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由技装部更换报废。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1、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应遵循对不同劳动作业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同工种发给基本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 2、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纳入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专款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发、停发、少发和延期发放从业人员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代金券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各分部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安全防护性能。 第十三条 各分部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从业人员不得随意损坏、丢失、变卖劳动保护用品,违反者照价赔偿,并给予处罚和教育。 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更换和报废 1、各分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库房,妥善保管入库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由技装部单独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台帐。 2、 各分部须定期检查、鉴定劳动防护用品,对已损坏、发霉、变质、虫蛀等已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超过使用期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特殊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用品 1、冬季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发放护肤用品。 2、夏季从事生产活动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每年应为从业人员发放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晒和防虫驱蚊等用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各分部)安质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制定项目部(分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2、督促各分部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按照局《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规定对各分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更换、报废、检测检验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按照局《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用四“统一”(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的原则,按标准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项目部技装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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