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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二、简答目录:1.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3. 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4. 教唆犯成立的条件。5. 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6.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7.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8.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规定。9. 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10.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1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14.刑事责任有哪几种解决方式。1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7.结合犯的构成特征。18.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19.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20.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22.成立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要哪些条件。
23.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何种条件?24.适用减刑、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25.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答:(1)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三,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四,废除了类推制度。(2)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其二,明确规定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不允许滥用刑罚;其三,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具体的法定标准。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及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罪刑法定原则还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推定;(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5)明确性原则;(6)严格解释原则;(7)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3.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答:刑罚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但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4.教唆犯成立的条件。答: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教唆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三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5.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实施的行为,是当为而不为。其成立条件之一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义务的来源一般有四个:一是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来自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四是来自行为人的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其成立条件之二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成立条件之三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6.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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