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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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交存程序: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详见本程序第二点),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上注明中标项目具体名称(如属代缴的还须注明代缴的单位名称),到账后凭中标通知书、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到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代理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地址:市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具广西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凭收款收据第四联(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请交存单位认真填写并核对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应注明清楚交存单位和工程项目的全称,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上的载明内容相一致。作为退款的重要凭证,请单位妥善保存收据。 二、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单位名称:南宁市财政局 账号:2102109129300015011 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地址:市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 退还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大厅,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格式参考附件); (2)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工程款尚未结清,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共同签订的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和如不全面履行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函(还款计划和承诺函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4)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二、建设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拨工资保障金的意见提交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中签署同意退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单位凭以下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1)经市清欠办同意并已盖章的《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原件(提供审核)及复印件(一份); (3)退款帐户证明(注明退款户名、帐号、开户行); (4)必要时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财政局根据以上材料,将应退付保障金连同相应的利息退入建设单位账户。 请建设单位在办理完上述退还程序后认真核对财务帐目上的款项(已含利息)。 注:报送的材料必须齐全准确真实,无虚报、瞒报,复印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建设单位。 (二)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施工单位: (一)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1、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1、审查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2、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3、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建设单位应交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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