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市政公用事业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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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市政建设法规概述 1. 概念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为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必备条件的公共事业,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城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直接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是城市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公共事业,也是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 2. 分类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按行业分为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四大行业 包括以下几个专业: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排水、防洪等。   上述四大行业中包括以下几种城市的基础设施:   (1) 城市道路。   (2) 城市桥涵。   (3) 城市排水设施。   (4) 城市防洪设施。   (5) 城市照明设施。   (6)城市供水设施。   (7)城市供热设施。   (8)城市供气设施。   (9)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3. 特点   (1) 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往往一项设施增加或改建都会影响到其他设施,每项设施一经确定,就不易更改。   (2) 市政公用事业更多地表现为服务性、公共性和公益性,即巨大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城市供水管理法规。 城市供热、供气管理法规。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 城市排水和防洪管理法规。   1. 由市政建设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决定的   2. 由市政建设管理现状决定的   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市政建设法规和有内在联系的若干法规、规章所构成的一整套规范性文件。它们之间有区别,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我国城市市政建设法规体系是由五个层次构成的,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和地方性规章。 5.2 市政工程法规   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远近期结合、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进行。   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1. 城市道桥养护维修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与养护并重、预防和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道桥的养护和维修工作,保证城市道桥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 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的职责分工 按照现行规定: 一般的城市道路、桥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桥养护维修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 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自用道路及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3. 城市道桥养护维修施工管理   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影响交通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与交通管理机构紧密配合,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并采取保证交通安全的措施,如在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警示红灯及安全护栏,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对临时不能通行的路段,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公告。   城市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管理和保护城市道路、桥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爱护城市道桥设施。   1.城市道路管理的一般规定   2.城市桥涵管理的一般规定   城市防洪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流或防洪规划的一部分。城市防洪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修建城市防洪设施是城市防洪的重要措施。   1997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对可能发生严重水灾的地区,在规划中必须采取防洪措施,由于城市防洪设施与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密切相关。   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应本着轻重缓急、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堤防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城市防洪设施防护带内,禁止乱挖、乱填、搭盖、堆放物料,不准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堤坝进行与防洪无关的活动和修建作业,确有必要进行时,应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防洪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和雨水输送管网的管道、暗渠、泵站、出水口、窨井及附属设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场和调蓄排水的湖塘、排污河道等。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排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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