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的撰写(武磊)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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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程序简介 第二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第三部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所提交的证据 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有针对性地反驳 第一部分 无效宣告程序简介 无效宣告程序设立的目的 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律依据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提出的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 无效宣告程序简介-目的 为公众提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专利权侵害的机会 为专利权人提供了通过合法途径合理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机会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基本内容 制度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效果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权无效程序的救济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部分 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3、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4、无效宣告理由 5、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举证责任 6、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与举证期限 7、一事不再理 8、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A45)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A46.1) 宣告专利无效的,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A46.1) 对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A46.2)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注意: 可以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已经被生效决定部分无效的专利权,只能针对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已经终止或放弃的专利权是否仍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对已经终止或放弃的专利权是否仍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仍能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 专利权人已声明放弃的专利权(声明之日起放弃) 因未缴费等原因被终止的专利权 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 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的专利权; 已经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权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3、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A45) 该程序应当是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并提交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对于专利权人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有限制。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3、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4、无效宣告理由-法律依据(R46.2) 法定无效理由 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第2条 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5条 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25条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进行保密审查——专利法第20条第1款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4、无效宣告理由-法律依据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 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显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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