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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4-2012(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讲解
前 言
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深圳召开工作会议。2010年8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1年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以邮件形式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液压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液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何 毅 夏 勇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梁广炽 刘锡奎 刘东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张志豪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王 琦
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李 赵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张 捷
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 包卫星
苏州东南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赵 震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孙伟民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吴 岩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徐成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1)
附件A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附件B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33)
附件C 液压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42)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液压电梯的生产(含液压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液压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液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液压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液压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液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液压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液压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液压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液压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液压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液压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液压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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