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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与美国实用主义哲学101008

案例教学法的哲学背景 The Philosophical Background of Case Method 上海财经大学 黄锦章 一、概 述 案例教学(case method)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创始人是著名法学家克里斯托弗·哥伦布·(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1826– 1906)。Dwight method)有较为明显的理性主义倾向,注重法学的知识性和系统性:众多案例汇总成抽象的司法程序和法律条文,学生的任务是熟记已确立的程序与条文,并有足够的技巧去运用这些程序与条文。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的课堂教学通常以教师为中心,教师传授知识,学生接受知识。唯一的实践性体现在模拟法庭上,学生可以通过模拟的司法活动操练其学到的知识 案例教学则反其道而行之,更关注法学的经验基础,要求学生不是机械地接受现有的法学体系,而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探究来体验法学的抽象原理和法律的运用技巧。相应地,课堂教学的中心不再是教师,而是学生。教学活动不再是一个单向的知识传授过程,而是一个双向乃至于多向的群体互动过程。教学变得更富于经验性、实践性和挑战性。 案例教学的另一位重要探索者是哈佛医学院教授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Abraham Flexner,1866-1959)临床实践和临床病理学会议apprenticeship system,)带有很强的经验性。从佛莱克斯纳发布于1910年的调查报告看,当时各医学院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非缺乏实践性,而是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具体表现为教学内容滞后,医学实验和实践所必需的配套设施不全,体制混乱,缺乏科学有效的教学管理模式。因此,当时医学界的情况与法学界迥然不同,佛莱克斯纳改革的主要意义是建立了一整套现代化的医学教学体制,在此基础上,规范了病例观察和记录的操作程序,从而使借助于具体病例来开展的教学与研究有了更加科学的依据。(参阅Andrew H. Beck2004,杨光富、张宏菊2008) 作为一种具有强大影响力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的最终成型归功于哈佛商学院的教学实践。1908年,哈佛商学院宣告成立。在先后两任院长的积极倡导下,哈佛商学院从成立伊始就大张旗鼓地引进案例教学法,并筹集巨资,专门用于案例开发。1920年,第一本商务案例集问世,1921年正式实施案例教学。40年代中期起,哈佛商学院又在各知名财团支持下,进一步研发案例,并向外界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由此而声誉鹊起,经久不衰。时至今日,仍作为一种强势的教学模式,在世界各国的教学界广泛流行。 由于法学界和医学界本来就有研究案例的传统,案例教学在这两大领域的实施,尽管也是创新,但其创新色彩并不是十分浓烈。工商管理在当时是一个新的教学与研究领域,在工商管理类课程中引进案例教学,并取得巨大成功。对其他学科来说,无疑,具有更引人注目的借鉴意义。 二、案例教学的思想来源 案例教学的思想来源,从形式上看,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所倡导的讨论法(Socratic seminar)——师生之间就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展开讨论,相互诘难,由此来发现思想上的谬误,寻求真理。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与启蒙运动之后的经验主义有更为直接的血缘关系。 19世纪初,著名瑞士教育家和教育改革家佩斯特拉齐(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1746-1827)尝试将启蒙运动的思想应用于学校的自然科学教学,提出以学生为中心,以实物观察为的现代教学理念。19世纪60年代,该教学思想传入美国,引起热烈反响,了一场史称“实物教学革命”(Object Teaching Revolution)David L. Haury and Peter Rillero, 1994)。 实物教学革命的爆发与案例教学法的诞生,在时间点上完全契合。不仅如此,在教学思想上,两者之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首先,是核心理念上的共同点: 两者都反对脱离实际的空洞说教,主张将课堂教学与现实生活相结合。 两者都关注知识的真实性,作为教学资源的实体或案例都必须来自于现实世界,是真实存在的物体和确实发生过的事件。 两者都强调知识的实践性和经验性,认为只有通过亲身实践,才能产生真实的感觉经验;只有在感觉经验基础上获得的知识,才是真正可信赖的。 在教学方法上,两者都主张以学生为中心。这是经验主义教学理念的自然延伸,既然知识来源于实践经验,那么,教师就不可能将知识强行灌输给学生(这一点与当代认知学派的教学理念完全一致)。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作用是组织和引导。只有给学生以充分的自主权,让学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观察和体验,才有可能真正获得知识。 在教学目标上,两者都注重能力的培养,而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开展实物教学的中小学自然科学课程通常不用教课书,案例教学尽管使用案例书,但案例书只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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