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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法

香港商标法   一、香港商标法的渊源   香港商标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类:香港本土制定法、判例法以及适用于相关的国际公约。   香港本土制定法主要有:《商标条例》和《商品说明条例》以及《伪冒商标条例》和《查抄冒标货物规则》(1890)。   1. 其中,《商标条例》于1873年出台,直接从法国引入商标注册制度,比英国还早2年。①   《商品说明条例》(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362章)   于1981年通过、实施,取代了原来香港法例第41章的《商品内容标志条例》。其内容不限于商标方面,还包括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基本宗旨在于以刑事制裁的方式禁止在交易中使用虚假的商品说明和伪造商标、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适用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商标权。 ①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该法共有十六条,其中第十六条把假冒商标定为私自伪造文件罪。但是,该法并非一个专门关于商标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在法国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商标法律。世界上最早通行的全国统一的商标法也产生在法国,是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项法律来源是《法兰西民法典》第1382条和1803年、1809年的两个“备案商标法令”。107年后,即1964年该法作了大幅度修改,以《关于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法律》之名公布施行。以后又于1965年和1975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但基本内容没什么变动。继法国之后,英、美、德、日分别于1862年、1870年、1874年和1875年颁布了各自的商标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二十七个国家颁布了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是一种依法予以保护的工业产权,不容许他人的侵犯,这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公认。相应地,保护商标的国际组织也出现了。   《商标条例》   早在 1873 年 ,香港就制定了有关商标保护的《1873 年第 16 号条例》即《商标条例》 ,比英国 1875 年通过的第一部商标法还早两年。此后 ,香港分别于 1898 年、1909 年和 1954 年对《商标条例》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其基本内容涉及注册商标的申请、审批、管理和保护。2003年又对其进行修改并于2003年4月4日实施新《商标条例》。   2.源于英国的判例法   主要包括英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包括制止他人仿冒商品商号等的诉讼、对抗虚伪陈述诽谤或损害他人商誉等各种形式之诉和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违反保密之诉等形成的判例原则,以上均为香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仿冒之诉”(Passing-off),禁止冒充他人产品。仿冒之诉比成文商标法渊源更长,由民事侵权的欺诈之诉衍生。在港,商标能得到成文法和普通法双重保护,被侵权人可据商标法提出侵权诉讼,也可据普通法提出仿冒之诉。但未注册商标只能靠普通法保护。   3.结合本地特点形成的判例法   香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本地的判例法。从1905年起, 香港开始建立案例记录制度, 逐步形成本地的判例法, 至今, 积累的案例汇编已有100多册, 收藏于最高法院图书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判例中, 尤其以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诉讼为多。   4.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   如果没有英国或本土的判例可资援用时, 就会参考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 如英联邦或美国的判例法。当然, 香港接受或承认此种判例的前提是该国对普通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的原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5.相关的国际公约   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议》(TRIPS)   二、香港商标法与英国商标法的关系   香港商标法形成了以《商标条例》为基本框架、以《商标规则》 《商标紧急条例》 《商标紧急规则》实施细则为补充、与其他法规相配套的较完备的商标法律体系。但相对独立性仅限于立法的层面 ,其主要内容仍深受英国商标法的影响。   英国于1862年制订了第一部商标法,但在1875年才引进了商标注册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商标条例》。   《商标条例》的历次修正都以英国商标法为基本格调而进行的。同时 ,香港的法域又是以普通法为传统的。英国普通法在香港商标法中的重要地位不可低估 ,尤其突出地体现在反冒牌之诉上 ,它是普通法中很重要的保护商标制度。   三、商标   《商标条例》第2条:“商标” (trademark、TM)指某一商品商标或某一服务商标。任何:(一)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它企业的货品或服务做出识别并(二)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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