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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制度
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否则不能上岗。
二、 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卫生意识,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工作衣。
四、工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戴口罩、一次性手套。
五、工作前,上厕所、处理食品原料后以及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净并消毒双手。
六、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七、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
八、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操作过程中,不得佩戴戒指、手镯、手链的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
九、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工具售货,手部化脓性感染时,不得直接接触食品。
十、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卫生部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二、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三、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或县(区)级食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四、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二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五、确认食品属于应当找回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1、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料和油脂;2、畜禽兽肉类及其制品;3、水产品及其制品;4、豆制品、淀粉类制品、酱腌菜;5、乳及乳制品;6、蛋及其制品;7、酒类(瓶装、散装);8、饮料(含固体冲剂);9、调味品;10、糕点、糖果、果脯、蜂蜜等;11、婴儿食品;12、茶叶;13、出口转内销的各种食品;14、当地食品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索证的食品。
二、采购上述食品时,应当查验索取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质量和检验合格证或当地监督机构的检验报告单。
四、肉禽类原料应索取该批、该头畜禽兽的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五、进口食品应索取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卫生检验证明。
六、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应注明产品的厂名、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证、单只对该批号产品生效,证、单有效期限与该批食品的保质期一致。
七、索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化验单,由采供方保管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辅料管理制度
一、采购的原辅料具有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腐败、霉变、腐蚀、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无明显外来杂质。
二、采购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并保存采购发票、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和进货日期等内容,做好采购、使用记录,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含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到本地县(区)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四、原辅材料应离墙离地存放,防止受潮、霉变、虫(鼠)害或受到外界污染。
五、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包装食品。
六、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管理制度
一、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分离。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生产、生活垃圾、排水沟畅通、防止害虫孽生。
二、门窗应严密,并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
三、凡直接接触食品原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的材料制成。
四、从事食品生产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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