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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考核淘汰实施细则试行

国防生考核淘汰实施细则(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防生竞争激励机制,保证国防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和解放军四总部联合颁发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政联〔2007〕3号)、《济南军区招收国防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济南军区在校选拔国防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防生培养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国防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为根本目的,以“思想政治好、专业学习好、军政训练好、作风养成好、现实表现好”为标准,实行全程预警淘汰。 第三条 对不合格国防生实行淘汰,是确保国防生培养质量,向军队输送合格新型军事人才,促进国防生培养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的必要措施。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聊城大学和烟台大学全体国防生。 第二章 新生筛选淘汰 第五条 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驻校选培办和高校应在15天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六条 国防生身体复查一般与高校新生身体复查同步进行。不能完成的军队规定体检项目,可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在济南军区指定的军队医疗单位进行。 第七条 国防生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经复审,不符合教育部、公安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3号)者。 (二)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 (三)拒不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经教育仍不签订者。 (四)经体格复查,不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2006〕后发6号)者。 (五)无故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者。 (六)其他不符合国防生条件者。 第八条 对因复审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国防生资格者。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该校普通生;不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在校考核 第九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应建立考核档案,实行跟踪考核、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从思想政治、学习成绩、军政训练、作风养成、现实表现和心理素质等方面对国防生进行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一条 国防生考核工作在高校依托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导下,由驻校选培办拟制考核计划,报省军区批准后,成立由驻校选培办、后备军官学院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论由考核小组填写,并由2名以上考核人员共同签名。 第十二条 国防生综合素质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鉴定、综合考评的程序进行。 个人述职:国防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对上学年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总结,撰写述职报告,并在班务会上进行述职。 民主评议:以模拟连(区队)为单位召开国防生大会,对国防生一年来的表现进行评议。 组织鉴定:后备军官学院、国防生模拟营(中队)根据国防生的日常表现,参考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结果,对国防生进行学年鉴定。班长对本班人员进行鉴定,模拟连连长(区队长)对班排干部进行鉴定,后备军官学院对国防生模拟营连(区、中队)干部进行鉴定。 综合考评:考核小组在组织鉴定的基础上,采取查阅学年成绩和奖惩情况、听取国防生所在院系领导及辅导员情况介绍、与国防生见面谈心、组织军政素质考核等形式对国防生进行综合素质考核,依据考核结论,结合国防生日常表现,对国防生进行鉴定,填写《国防生登记表》有关内容,并作为奖惩淘汰和毕业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国防生综合素质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为: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为优秀: 1、高校学年综合测评在前15%。 2、学年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无旷课现象,考试(考核)课程无不及格(合格)。 3、在由驻校选培办组织的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中军政训练成绩合格。 4、参加假期集中训练的国防生表现好,考核成绩合格。 5、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自觉维护国防生良好形象,群众威信高,军人职业道德意识和身体心理素质强。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为良好: 1、高校学年综合测评在前45%。 2、学年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无旷课现象,考试(考核)课程无不及格(合格)。 3、在由驻校选培办组织的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中军政训练成绩合格。 4、参加假期集中训练的国防生表现较好,考核成绩合格。 5、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自觉维护国防生良好形象,群众威信较高,军人职业道德意识和身体心理素质较强。 (三)具备以下条件者为一般: 1、高校学年综合测评在前95%。 2、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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