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粮食局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docVIP

大邑县粮食局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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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粮食局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doc

大邑县粮食局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类 共1项 序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实施主体 大邑县粮食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 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 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 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受理条件 (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 原粮能力30吨以上;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3.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容量达1000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4.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二)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办理部门 大邑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办理地点 大邑县晋原镇文庙街19号 联系电话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60日内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类 共27项 序号 2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实施主体 大邑县粮食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 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 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 以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处罚种类 不收费 自由裁量标准 根据成都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填写 受理条件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60日内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邑县粮食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大邑县粮食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类 共27项 序号 3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实施主体 大邑县粮食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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