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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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

公司设立与成立有什么不同? 1、概念不同 公司设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2、性质不同   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3、二者与公司登记的关系不同   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4、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是: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顺便说一下,有的学者将公司成立的性质说成是一种公法上之(国家)行政行为。不妥之处在于其将公司成立与公司登记相混淆。公司登记从主管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之行为看,是一种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照的行政处分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确认具备公司法人人格的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更不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设立公司的条件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公司所需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研究摘要: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本文拟在比较分析、批判继承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设立中公司的诸家学说与众多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对设立中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地位和行为进行尝试性研究,并对我国公司设立制度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弥补我国《公司法》在该方面的空白和完善在该方面的不足,使《公司法》适应我国企业进一步改革和公司日益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公司,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设立中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设立中公司,系指公司名称取得时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之公司。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其特殊性表现在:   1、设立中公司已具备公司基本形态。无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不是一步成立和突然出现的,而是必须经过多个顺序相连的步骤,经过登记获得法人资格方得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发起人以设立协议将各自联系起来,建立其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确定股东及出资、建立机关。这样,从实际状态和经济角度观察之,其已具备未来公司之基本形态;但从法律状态上观察之,由于其未履行登记,还未取得法人资格,还不是公司,故其为一种特殊组织形态。   2、设立中公司尚无法人资格。一个组织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取决于法律对其态度,赋予之则有,不赋予之则无。现在多数国家在公司设立登记方面采取设立要件主义,认为设立登记为公司设立要件之一,公司未经设立登记,不得成立。如《日本商法》第57条规定:“公司依总公司所在地进行登记而成立。”《法国商事公司法》第5条规定:“商事公司自在商业和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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