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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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商品房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 2013-07-21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 【案例】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 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 (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 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 “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 开发商未征得 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承担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 案例二,北京某高档小区在售楼时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小区内综合绿化面积达总占地面积的31%,拥有6800的绿地和中心花园,环境宜人,5000平米的地下超大停车库,原装高档现代电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房屋共用部分精美装修等等”。同样业主入住以上承诺纷纷不能兑现,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绿地、花园面积、车库、原装现代电梯以及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装饰装修标准的说明和允诺,影响到了商品房的档次及居住质量,也会对买受人购房,订立购房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上述几项开发公司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最后调解结案,开发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但是,同样案例,如果要求解除合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适用法律:实践当中解决此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上面案例,购房者基本售房广告纠纷一般有两种诉求:一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二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损失主要为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及房屋升值带来的差价损失。在第一种诉讼请求中,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规定,则购房者直接依据合同约定之数额请求违约赔偿金,案例一。但大部分时候,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发商的具体违约责任,天津市房管局的版本仅对开发商延期交房、办证、面积差异、设计变更等进行了违约责任约定,补充条款是开发商自行拟定,仅对购房者进行了诸多约定,很少约定自身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估算损失大小存在困难,法官一般倾向于调解结案;在第二种诉讼请求中,购房者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从法理上来讲,购房者能否行使解除权的依据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只有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才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则是法律上对根本性违约的行为做列举,在列举的五种情形中,销售广告不实可套用的主要是该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需要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广告不实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商品房买卖的通常目的而言,应从普通人的一般生活经验及交易习惯的角度考察,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开发商许诺但是最终没有订入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事项及内容,虽然事后在客观上对购房人买受该商品房目的产生了不良影响,但双方尤其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竟没有主意该内容,至少说明该内容并非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因商品房销售广告许诺没有订入合同致使该内容的法律地位不稳定而引起的纠纷,买受人也有一定的可责性,如上述案例中,开发商对周边环境、配套设施问题上的许诺没有到位,法院认定为一般违约,合同继续履行,赔偿酌定裁量。 售楼员的许诺,有无证据是关键。 \ 篇二:商品房买卖八大典型纠纷案例解读 商品房买卖八大典型纠纷案例解读 (2012-12-02 15:33:38) 转载 标签: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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