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名词解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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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名词解释

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 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的特点。 法律渊源:是指效力渊源,一般地说,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八种。另外还有习惯、判例、政策三类非正式法律渊源。 规范性文件:全称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制订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属于法的渊源。具有国家意志性、包含行为规则或模式、普遍性。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较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包括法律汇编、法律编纂两类。 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汇列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一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这些的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一般分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特殊分类包括: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做的分类。主要分为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民法体系:又称大陆法体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法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指由国 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定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主要依据立法主体;立法依据;效力范围为划分标准。中国的法的效力层次包括:最高层次宪法,第一层次基本法律,第二层次法律,第三层次行政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法规。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项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象效力和事项效力四种。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在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生效方式包括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自试行之日起生效;到达之日起生效。废止方式包括:新法取代旧法;新法宣布之日旧法失效;有效期届满;宣布废止;历史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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