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教育立法过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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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教育立法过程

第五章 教育立法过程 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教育立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要实现依法治教,首先是要有法可依。教育立法就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本章重点介绍教育立法的概念,教育立法体制,教育法规制定的依据、原则和程序。教育法制建设的首要工作是教育立法。教育立法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教育法规的实施程度,影响着教育法规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一、教育立法的概念 教育立法,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从广义上讲它是泛指一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活动。二、教育立法的依据 (一)《宪法》、《立法法》和《教育法》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国家意志的法律化、定型化,是国家根本大法。它代表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全国人民一切活动的准则。 《立法法》规定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权限和程序。各类立法主体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时不得超越《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也不得违反《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与刑法、民法、农业法、工业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水平 恩格斯说过,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马克思更加精辟地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决定着一定社会的 (三)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和基本原理 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是教育事业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普遍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有充分认识了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才可能制定出符合教育活动规律的教育法规,使教育立法科学化。因此,我们必须把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柞为制定教育法规的重要依据。同时教育基本原理是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不仅揭示了教育与政治、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而且也反映了教育的活动规律。(四)教育管理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教育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它和国家权力直接相联系,是国家通过教育立法的直接目的是更有效地管理和规范教育活动教育管理活动的规律和特点管理是一切社会劳动的共同要;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各个人、各个单位、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管理的作用在于。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教育立法是制定教育法规的活动。在制定教育法规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法则和标准,这些法则和标准就是教育立法过程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教育立法是一种社会活动,立法的目的是使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在教育事业发展上能得到充分体现这是由教育与社会之间的本质联系决定的。首先要考虑社会对教育的要求,满足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其次,要 (二)民主性原则 《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是教育立法民主性原则的法律依据。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要求在制定教育法规时必须从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现实国情出发,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已有的经济基础出发,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还必须从本国的文化背景、民族心理和公民的普遍素质出发 (四)稳定连贯性原则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一样,其过程是连续性的,并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我们制定教育法规就必须遵循稳定连贯性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教育法规的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五)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原则性是指教育法规所特有的确定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国家强制性等。不能体现原则性即丧失了法规的意义和作用。但在制定教育法规时也要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六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原则 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教育法律之间要相互一致和相互协调,不能相互抵触和相互矛盾。遵循这项立法原则的要求是: 一切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和《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和《教育法》的规定相抵不同层级之间的教育法文件之间的关系要协调一致。教育法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不同层级,下一层级的教育立法不得与上一层级的教育立法相抵触。当下一层级法律文件与上一层级法律文件相抵触时,应当及时修订或者撤销。同一层级的各种教育法文件之间的关系要协调统一。第四,同一法律文件内的各项规定要一致,不 教育立法体制和权限 教育立法体制和教育立法权限是相互关联的一对范畴,教育立法体制规定着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行使、立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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