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docVIP

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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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进一步全面提高我市小康社会水平,提升我市在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中的位次,在全市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形成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农民身体健康,配合好我市正在实施的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鲁发【2003】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济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发【2003】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卫生院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转变,合理规划,调整布局,优化重组卫生资源,建立由政府举办、布局合理、机制灵活、医疗服务水平和效率高、以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主、能充分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枢纽作用的镇卫生院,促进全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06年完成全市镇卫生院改革任务,将镇卫生院上划市政府管理,原则上每个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性质为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职能以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管。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有利于提高农村卫生防保应急处理能力,有利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原则。坚持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医疗市场,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建设,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卫生资源作用的原则。 (二)坚持分类指导、稳妥推进,在镇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一镇一策、一院一法,成熟一个、上划一个的原则。坚持区分不同情况,不搞一刀切,条件成熟几个上划几个,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对暂不附合政府举办条件(无经营场地、无资产、人员已分散单干,各自独立核算或不愿意上划者)的镇卫生院,可实行“分步到位”,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划管理。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先改革、后上划”,创新体制和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并依法处置资产的原则。坚持每个卫生院必须有自己的独立的营运场所的原则。卫生院资产所有权不变,即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 (四)坚持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坚持自觉维护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确保上划期间以及上划后的稳定。 四、改革内容 改革现有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体制。在完成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再上划市政府管理。 (一)清产核资及资产处置 由卫生局、镇政府、财政局和审计局等部门联合成立清产核资小组,对镇卫生院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欠缴的各类保险金和2003年-2005年期间镇政府欠拨的经费进行清理、评估、核资和产权界定。清产核资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清产核资后,各卫生院必须达到产权明晰,债权债务明晰,欠缴的各类保险金额明晰,2003-2005年期间镇政府欠拨卫生院经费数额明晰。镇政府欠拨卫生院的2003年-2005年期间经费应足额补全,部分卫生院门诊点欠缴的管理费应足额补缴。对有效债权应由原单位组织追偿。镇政府欠拨的经费、部分门诊点补缴的管理费以及各类追回的债务主要用于卫生院职工的各类保险金缴纳和其他改革。对确已无法追偿的呆坏帐,经全体职工讨论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核销。镇政府欠拨的经费、部分门诊点补缴的管理费以及各类追回的债务仍不能补齐卫生院职工的各类保险,上划前,卫生院职工的各类保险由镇政府全部缴清。 前海卫生院的债权、债务原则上按上述意见处理,然后,考虑与颜店中心卫生院合并及上划事宜。 (二)工作人员重新登记和聘任 1、重新登记所有卫生院的人员。 由卫生局、镇政府、人事局等部门组成卫生院工作人员重新登记工作小组,对卫生院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在职人员、借调人员、聘干、各类临时工等所有人员重新登记,重点核实其年龄、进入卫生院时间和方式、正式身份、职称、执业资格等内容。 2、核定卫生院编制。 由市编办、卫生局、镇政府等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重新核定各卫生院编制。重点核定防保人员,医生、护士、工人、行管人员等。根据核定后的编制,重新设岗定员。卫生院内设预防保健站,按2-4人/万人的标准设置专职防保人员,站长由卫生院院长兼任,另设专职副站长一名(由在职防保人员中选聘)。其他科室由卫生局指导卫生院设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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