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doc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和管理原则 (一)开发区所有财政供给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都必须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 (二)行政事业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办)—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一)国资委是代表管委会负责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我区全局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国资办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国资办负责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强化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有规定的,必须按照配置标准进行配置;配置标准没有规定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 国资办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进行资产配置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附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局审批,财政局会同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状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确需购置的项目进行审批,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部门)年度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购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开支。 (四)经管委会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及经管委会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需要购置资产的,国资办按照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控。 (五)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四、加强存量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一)国资办适时开展资产核实和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切实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二)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调控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建立调剂机制,盘活存量,优化资源配置。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有上述行为必须向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国资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国资委批准,未经国资委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上述行为发生。 (四)从严控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严格审批程序。 (五)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将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五、规范和加强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和货币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按审批权限处置资产。批量资产在0.5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在0.1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报国资办批准;批量资产在0.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在0.1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报国资办备案;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财政局审批,未经区国资办或财政局批准或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置换、报废和报损的残值变价等处置须采取“招、拍、挂”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资办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以及能证明资产使用状况的说明(如资产评估报告、技术鉴定书以及相关批文等)。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后,应及时将国资办批准的《固定资产调剂审批单》或《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单》等资料送财务管理中心,调整有关账目,并将资产变动情况

文档评论(0)

cduuta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