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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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5-13  来源:局领导  浏览量:1055 [大 中 小] [打印]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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